3、行政法上的救济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处理。其依据是《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企业(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4、
刑法上的救济
根据
刑法第
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处以上七处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是基于民法保护发生的,还是基于
劳动法保护发生的,企业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单位《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企业作为权利人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在追究刑责任的同时,企业可期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崔建远.
合同法(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郭明瑞、王轶.
合同法新论·分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周旺生.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孔祥俊.
合同法疑难案件评析与法理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8]周道鸾、张军.
刑法罪名精释[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