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第四,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经济的日益发达和商品交易的日益频繁,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方的利益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在公平的基础上也必将越来越向效益倾斜,在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呼声日益高涨,已成为一大趋势。从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根本没有剩余产品和物品交换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偶有交换,交易的安全得不到重视也属必然。然而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工业化的进程,产品主要用于交换,而且随着经济流动性的增强,社会交易量愈大,频度愈高,动态安全的重要已日显其彰。非是静态得安全不再重要,而是在动态的社会中,不断地流动性往往体现物品的价值,物品的流动及分配到具有最高效益的环节中去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最大价值,而法律作为经济的上层建筑,应前瞻性地顺应和适应此种趋势。1952年美国商法典的选择,正是体现了“在交换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国外立法越来越倾向于交易安全的优先保护而不得不因此而牺牲所有人的返还原物利益,所有人只能向非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物品,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从市场获得其替代品。在这一背景下,与其保护静的安全,摧毁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它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也正因为“原所有人可能已经搞到了被盗财产的替代物,那么,将被盗财产留归依依不舍的买受人在某种意义上更符合效用原则。” 法律虽不保护原所有人对原物的支配权利,但允许原所有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权利人的损失,使原所有人在获得赔偿金以后购买替换物,而善意买受人也可以继续占有标的物,这是符合效用原则的。 而且经济和法律发展的趋势也表明,保护善意第三人,使得盗窃物和遗失物也可同样地善意取得,已是未来法律发展的必然方向。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
  经济分析法学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西方法学思潮之一,其理论核心是主张将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以效率最大化为标准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效果,并进而改革法律制度本身。
  其代表人物波斯纳有一经典的定义:在法律上,事故责任应当归咎于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 如果把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转卖给善意第三人的活动 ,由此带来的损害称作为事故的话,我们完全能够将善意取得制度放置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野之下作一番“经济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