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胡昌明
【摘要】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盗窃物和遗失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其意在保护物权所有者的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加速流转,交易安全和买受人的利益日益凸现,因此绝对地排除善意取得制度对盗窃物和遗失物的适用并不合理,无论从外国立法例、民法理论还是经济分析的角度都可以得出有条件地对盗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利多弊少。
【关键词】善意取得、利益衡平、公示公信、经济分析
【全文】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关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学界通说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物时须为善意;(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标的物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4)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而占有标的物。
其中,笔者仅对第三点的通说:赃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有疑义。讨论这个问题,必须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设立的目的——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并衡平双方的利益——出发。对于善意第三人,在交易物品之时,在正常的交易场所和通常的环境与情势下,没有必要去了解对方对所出售之物是否有处分权,也没有必要去了解此物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而且在交易范围和频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去对对方做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调查。而一般货物与赃物在物理外观上没有多大的差别,何以对善意第三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忽视他们的利益?此番规定只能使得交易当事人非在彻底摸清对方货物来源下不敢贸然交易,否则随时有被请求返还之虞。这是本文的中心,后文将更有详细的论述。
一、 外国立法例及其分析
那么外国关于赃物的善意取得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里大陆和英美法系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法国民法典》为例,其第2279条规定“……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即法国民法不承认遗失物或盗窃物的善意取得,只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后段的规定即明显与前者不同:”……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的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买人取得其所有权。”依法条规定,只要购买人出于善意,即不知卖方有诈,以为卖方是对货物具有完全所有权的购买人,则不论卖方的货物从何而来,即便卖方是偷来的,善意买受人也可以即时取得所有权。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货物是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市场惯例,只要买方是善意的,没有注意到卖方的权利瑕疵,就可以获得货物完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