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董事冲突的司法规制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理论上对于董事与董事长的冲突立法先天不足,是不是没有司法救济了呢?笔者以为不然。《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董事的具体权利,但从公司法的立法旨意,董事一般具有八项权利:董事会议出席权、董事会议事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董事会议提案权、报酬权、请求赔偿权、监督权、一般性管理权。在董事会中,董事之间包括董事长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现行公司法把董事会的召集权赋予了董事长,但是并不是说董事长就高于其他董事,他们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关系。在董事会议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提案权,一旦董事提案,董事会都应该按董事会议事程序进行表决。董事长不得因该提案不合自己的意愿而拒绝表决。否则,就是侵害了其他董事的提案权。如本案董事长不予表决并单方面退场,首先是侵犯了其他董事的提案权,其次是自己放弃了自己的表决权。在此情况下,其他大多数董事的就此提案形成的表决决议,无疑是董事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罢免董事长,监事应否在场。
  《公司法》第126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则无表决权,象罢免董事长之类公司重大事项,监事退席或监事提出异议对于董事会决议有何法律上的影响?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法》第54条对于监事的权利规定,(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列席董事会。应该说监事列席董事会并不行使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如监督权、财务检查权、提议权、请(要)求权、列席权,并不具有作出实质的处分的权利。
  问题一是,这种程序上的监事权对于公司重大事项有无否决的权利?笔者认为,监事权不具有否决权的性质。其一,从《公司法》第54条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权不是处置权,监事不是监管,不具有实质上的权利;其二,公司的经营事务是由董事会或经理进行管理、运作,监事只是监督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发现不当,要求或请求纠正,这是程序上的请求权。因此,监事权不是也不能成为一种否决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