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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辨析

  一是程序公正优位
  审判就是程序,就是展示程序而呈现公正过程。没有程序的审判,是不能称之为审判的。在审判适用的法律被社会发展而革新的时期,程序作为审判的载体、平台的作用更加凸现。笔者认为,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程序优位应当成为中国法官的一个坚定理念。
  法律程序是人们按法律规定的时序、方法设定,调整、实现权利义务的步骤和过程。程序正义的基本问题是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有各种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而每一种途径和方式都可以归结为一个程序问题。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
  程序公正是绝对公正。是可以严格遵循和实现的公正。既定法律的实体公正受社会发展、变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修正,因而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有时在实体公正争论不休的时候,往往程序公正会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是正确行使审判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裁定的权力;或者是指法官针对个案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进行裁量的审判权力。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主要是立法者通过确立授权条款赋予法官的一种审判权。但这种权力应该受立法本意、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法定原则,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自由裁量要遵循社会效果的取向;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致的。
  三是倡导诉讼调解。
  社会总是处在冲突与矛盾中,审判的天职就是处置、化解冲突,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冲突解决的自愿选择,所以调解结案是社会效果最好的结案方式。
  由于调解是自愿的,而且调解的前提原理可以不完全符合法律原则,在调解中可以使用衡平原则,所以在复杂案件审判中“两个效果”难于统一时,调解是统一两个效果的最好途径。
  四是提升法官素质。
  卡多佐法官曾经这样宣示:“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能够高水平地运用法律,但不是简单地机械地运用法条,而是要对法律条文充分理解,即要从立法的原意、立法精神、法理关系来理解法律条文,中西方法官还是一致的。只有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已。对于我们来说,就是要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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