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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辨析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辨析


彭志强


【关键词】法律效果
【全文】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审判效果辨析
  彭志强
  如何理解和贯彻“审判工作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命题,笔者不揣冒昧,共商于大方。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在西方法社会学中,指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朱景文著:《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在行为学概念中,效果是一种状态,是指法的行为规则在社会中为人们所遵守、适用和执行的状态。(参见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77页),可见,法律效果就是法在社会中运作所产生的社会现实状况和社会现实效应,也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期待和要求社会应当达到的一种预期状态。因此,法律效果具有现实的和理想的两面。前者我们可以称为法律的社会(现实)效果,后者可称为法律的规范期待效果,即我们通常所谓的狭义的法律效果。
  法律是稳定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它的稳定性,不能变动太多、太大。对一种法律的大规模或突然的更改,往往会打乱人们的社会期待。庞德教授指出:“法律必须稳定,单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一般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促使人们为人类行为的绝对值需寻求某种确定的基础,从而使某种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得到保障。但是,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弊端作出新的调整。这样,法律秩序必须稳定而同时又必须灵活。”(罗斯德•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杨知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科恩更明确地指出:“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互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稳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法律与社会的这种互动,决定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法律产生之初就有一定的距离,就象经济社会中的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一样,时刻处在不断的整合状态。法律与社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只是一般调整,而不是具体调整。法律既不可能无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预见到一切可能事情,还有成文法的滞后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都存在缺漏和盲区,不可避免地,法律在反映社会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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