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如何值千金——判决的“修饰技巧”
陈虎
【关键词】修饰 判决
【全文】
清代文人袁枚在他的笔记《子不语》中讲了一个清朝官场上广为流传的笑话:乾隆年间,河南商丘县知县向上级申报某一案件时,在处理意见中写有此案“毫无疑义”四个字,没有想到河南省最高司法官按察使看到这四个字后大为光火,“一个小小的知县就把自己的判决说成是毫无疑义,那我这个堂堂四品按察使还怎么批示意见?”于是,下令将商丘县刑房书吏抓起来,枷号示众。商丘知县见状早已吓得屁滚尿流,急忙把“毫无疑义”改为“似无疑义”,再次上报,又拿出了一千余两银子打通关节,这才安然度过难关。这就是官场上“一字千金”的由来。可见,封建时代的法官要想仕途平坦,这谴词用字是要字斟句酌的,搞的不好,就会前途功名毁于一旦,有时甚至仅仅为了一个字的缘故,而付出千金甚至更大的代价。
然而事物总有两面性,误用一字能失千金,反过来,巧用一字却往往能给这些封建官员们以更大的好处(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地往仕途上挤了)。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听大人说过这样一个故事:某甲系当地富户,平日里飞扬跋扈、横行乡里,一日在街市中因为调戏民女而与其夫某乙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甲持铁锨猛击乙头部,致使乙当场死亡,案发后,此事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公愤,“一审”判甲死刑,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与此同时,甲之家属四处请托送礼,希望二审州官能够网开一面,在令人垂涎三尺的贿金面前,州官起初要严惩凶手的想法顷刻间灰飞烟灭,开始盘算如何既为被告开脱罪责,又不致引起更大的民愤。这个州官显然并非草包,他将原审判决书“用铁锨致乙死亡”加了一笔改为“甩铁锨致乙死亡”,一字之改,案件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来性质严重的故意杀人变成了不那么严重的过失杀人,从而为进一步枉法裁判作了一个极为“巧妙”的铺垫,承办该案的法官也因此得到了一笔数目不小的“酬劳”。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清朝末年江苏常熟县有一伙纨绔子弟,每当夕阳西下之时便在虞山的风景名胜石梅风景区内策马急驰。其中一个姓周的公子马术不精,策马狂奔而伤人致死,其父重金买通小吏,将文书中的“驰马”改为“马驰”,于是轻而易举地将一起犯罪事件变成了一场意外事故。由此可见,这种由于经办人员一字之差,一语之误造成事实认定的大相径庭,甚至枉法裁判、铸成大错的例子在整个司法裁判史上屡见不鲜,以至于古人感叹“官府案牍,有更易一字而轻重悬殊者,吏胥多藉是以舞弊。”司法官员的权力大到可以在一举笔间,取十余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