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警棍
陈虎
【关键词】警察 警棍 最小动用武力
【全文】
1994年10月8号下午,时任市泰山区徐家楼乡党委副书记兼派出所所长的马洪庆,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旅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使联防队员张某、任某将被当地村民误抓的张桂荣和张现春夫妇当作偷车贼押到派出所。之后,马洪庆指示把张桂荣铐到车库铁环上,几名警察用铁棍和电警棍轮流殴打,在二人否认偷窃自行车后,几个警察“怒不可遏”,马洪庆甚至把电警棍开得直冒火花,下流地电击张桂荣的乳房和裆部,其他几名警察则用橡皮警棍猛抽张现春的肩、背、腿、臂等部位,经过毫无人道可言的长达6个小时的严刑拷打,张现春已是奄奄一息,生命垂危,为了掩盖罪行,马洪庆又将已经被下属送往市中心医院全力抢救中的张现春拉往其朋友开的一家私人诊所,但终因延误了治疗时机,而使张不幸身亡……
2000年7月26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刑侦大队缉毒中队民警薛强、聂智勇、王祖敏、程义因怀疑李亚东家藏有假币,将李带回县公安局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因李不如实供述假币的来源,薛、聂、王、程4人对其拳打脚踢。在橡胶警棍、皮带的轮番攻击下,李支持不住躺倒在地,可薛仍继续用警棍抽打,直到李的大便溢出才于当日24时左右罢手。李被殴打后,身体软组织严重损伤,病情日益严重。8月3日,薛等4人将李亚东送往兵团农九师医院,8月15日转往乌鲁木齐市空军医院,但李终因外力钝器作用致软组织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导致肾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并不想一一地列举,也还有很多的细节我也不想一一地提及,它们太容易让一个尚有血性的人产生满腔的愤懑,我想这些压抑的情绪自己承受也许就够了,需要与大家共同分担的应该是理性的思考。我国早在1980年就发布了《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对使用警械的条件和限度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警察使用警棍应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依法执行逮捕、拘留,遇到抗拒时;2.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和结伙斗殴事件,警告无效时;3.遭到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警棍自卫时,而且即使在以上情况之下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也应当以制服对方为合理的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就应立即停止使用。可是我们个别警察却无视这样的规定,不是用警棍去制止犯罪,而是去向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手无寸铁的无辜百姓炫耀武力、滥施淫威,为什么?为什么有些本来应该是罪恶克星的警察恰恰成了我们这个社会中最大的罪恶?为何在有些地方防暴警察竟然摇身一变成了施暴警察?他们手中的武器和警械是怎样落在了无辜百姓的身上的?为什么有些地方百姓开始用“警棍”来指称那些警察队伍中少数滥施淫威的败类?须知,这种称谓上简单的替代绝非只是为了指称的方便与含蓄,而是隐喻了一种内在精神的置换与转变,当人们以暴力工具指代其主体或目的的时候,起码说明了这个暴力工具是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了。而更为重要的是:目的与手段之间向来都是相依为命和密切互动的关系,手段的非正义往往会直接改变主体的性质和目的的内容。在古罗马时代,每一个侍卫官的肩上都背着一捆打人用的笞棒,棒中插着一把名叫“法西斯”的斧头,它象征着执政官的权力。一旦有人犯了严重罪行,执政官便会用“法西斯”对他施刑:从肩上解开笞棒——“法西斯”,狠狠地抽打罪人。直到罪人被打得皮开肉绽时,再拉他跪在地上,从“法西斯”中抽出斧头,当场砍下他的头颅。后来由于这种工具的随意使用和刑罚的滥施,人们就用“法西斯”作为暴力、独裁和强权的代名词,这正是“法西斯”一词的由来。而本来应该作为警察震慑犯罪打击犯罪的警棍的使用不也正是如此吗?当它被毫无限制地任意使用时,它不也就成了暴虐与淫威的代名词了吗?法律不是皮鞭,不是监狱,它只是一个在听取两造之后依据内心的良心与正义来裁断是非的慈祥的老人,让工具不再成为反目的的工具,防止由于工具的滥用而导致的目的的异化也许正是我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手里握有利剑,只能增加威武渲染暴力,而只有在另一只手中同时端起一架天平的时候,才能准确的称量暴力与正义,从而达到二者的平衡,使自己成为正义的使者。面对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内心中的道德律令以及高悬于头顶的神圣法律,执法者的心中是否也应该放上一架这样的天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