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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看中国乡村医生管理的发展进程

  条例还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均不予注册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 行医规范。条例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人员。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条例还应该进一步明确“一般医疗服务”的范围。条例仅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那么,村卫生室是否可以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常规病床?是否可以从事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
  (三) 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在职责上,乡村医生除承担“一般医疗服务”外,还要承担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这是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条例规定,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在执业活动中,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基层卫生机构在社会卫生服务方面实际上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职能,这种职能突出表现为投入大、直接收益少、社会效益大、需要政府投入,并在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应建立一种新型的医疗保健服务体制,提升村级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对现有村级卫生机构进行合并、调整重组,重建村级卫生机构,扩大人群覆盖面,集中现有卫生资源,集中人力财力,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能力,使新的村级卫生机构成为以村或乡办为主、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强化其社会卫生服务职能,不向医院模式转变,而转向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村社会卫生服务的投入,在财政上予以保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保证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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