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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看中国乡村医生管理的发展进程

  国家对乡村医生的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对乡村医生的调整主要见于卫生部卫生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和地方法规中。文献和法律检索发现,全国目前仅黑龙江省颁布了专门的乡村医生管理的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6日发布(由于法律中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乡村医生管理的法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管理的地方规章是否合法值得探讨)。另外涉及乡村医生管理的主要见于各省市关于村级卫生机构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定,主要有:《陕西省村级卫生组织管理规范》、《天津市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等;同时还有国家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卫生部《2001~2010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则》等。
  四、“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标志着乡村医生的管理进入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阶段。《条例》针对现存几方面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
  (一) 资格准入机制。《条例》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严卡入口的同时,《条例》通过实行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制度,力求逐步淘汰不达标的人员。《条例》规定,条例公布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条例》还规定,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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