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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通常的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即要求侵权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我们将过错可分为:
   故意
  过错    疏忽大意过失
   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
  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正是作为现代侵权法基本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的要求。德国法学家耶林精辟地指出了现代侵权法采纳过错责任的根本原因,他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则属于过失过错,这是医疗侵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 。
  司法实践中,认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过失时,应从两个不同层次的判断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判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存在。如果有,显然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依据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推定过失”规则,人民法院可以此作为判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具有过失的依据,除非其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
  第二层次,以合理的技能与注意(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为主要标准,而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标准。所谓以“合理的技能与注意”为标准就是指,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存在,则要依据事实判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时,是否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如符合,即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应被认定为有过失,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所谓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性标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存在相当的差距,因此,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以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医疗经验等也存在不同的差异。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偏远山区或农村,这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主、客观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学知识及医疗技术更新、进步知之甚少。因此,判定他们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时候不能以大中城市的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设施与知识技术水平、医疗经验为依据,而应以同地区相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地区)的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设施与知识技术水平、医疗经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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