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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4. 因肌肉注射发生医疗侵权行为的常见情况。①神经麻痹 。②局部感染致注射部位化脓。多数是由于注射器械、操作的手指、患者注射部位消毒不彻底或消毒后再感染引起细菌侵入人体内造成感染。③断针。
  (三) 错误执行医嘱
  1.盲目执行错误医嘱。当医生医嘱出现错误时,护理人员有责任在执行医嘱前的查对过程中发现错误,并请医生及时纠正。反之,如果医生医嘱错误,护理人员也未认真查对就执行了错误的医嘱,则对此发生的不良后果,医生要负主要责任,护理人员也将负次要责任。即护理人员要负没有发现或指出医嘱中明显错误的责任。护理人员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严格把好诊疗的最后一关。例如:某患者因伤口疼痛无法入睡。医生医嘱:“25%硫酸镁100ml静脉注射,一日二次”。按照用药常规,静脉注射时应使用2.5%的硫酸镁,而不该是25%,医生疏忽,将2.5%错写成25%,而护理人员也未发现其中的错误,照样给患者静注了25%硫酸镁,结果药液尚未注完,患者就出现了颜面苍白,脉搏变缓,还没来得及枪救,患者即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2.执行医嘱错误。对于医嘱中的明显错误,护理人员有责任发现并做到不执行;反之,对于正确的医嘱,护理人员则必须做到一丝不苟地执行,容不得半点马虎。然而,实践中这种不能正确执行医嘱的情况却依然存在。例如:某患者因呕吐腹泻数日而造成体内钾大量丢失。医生医嘱:“15%氯化钾10ml加0.9%氯化钠注射液500ml静脉点滴”。护理人员认为静脉点滴和静脉推注没什么大区别,反正都是进入静脉。于是,在氯化钠点滴过程中,将10ml氯化钾一次推注。结果患者因血钾浓度迅速升高致心跳骤停死亡。有的护理人员将医嘱中分次执行的脱敏疗法改为一次执行,结果造成患者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有的护理人员还自恃工作经验丰富,竟然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自行施治。例如某腹部外伤患者夜间出现腹痛加剧,护士认为患者不会有什么大问题,遂自行给予杜冷丁50mg肌肉注射,患者用药后疼痛感减轻,认为病情缓解,可第二天发现该患者已肠穿孔,并出现一系列腹腔感染的症状,最后丧失了手术时机,感染性休克而死。
  三、 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所谓构成要件就是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①主体要件,即构成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②行为违法性要件,即医疗机构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③主观过错要件,即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护理中存在过失或故意过错;④损害结果要件,即患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⑤因果关系要件,即正是由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笔者仅就第三要件作以分析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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