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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医疗侵权行为 事故性医疗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
   技术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预防接种事故
   非事故性医疗侵权行为 对患者人身权以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
   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
   合法医疗机构中非法行医行为
   未达到“明显人身损害”的医疗侵权
   产品质量造成的医疗侵权
   《条例》三十三条,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中的部分行为 ,例如无过错输血、药物不良反应(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等
  二、 临床护理中医疗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 未尽到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
  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法律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侵权行为发生。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的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护理人员未尽到临床护理中的注意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根据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执行医嘱时要遵守“三查七对”制度,“三查”,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即对床号、姓名、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可是,有些护理人员却无视这些规定,表现在:①药名查对失误。有些护理人员在查对药名时不认真,只看头不看尾,只看尾不看头。再加上有些药物名称上有不少相同的字,因而造成了药名查对失误。例如将“亚硝酸钠”当作“氯化钠”给患者用于清洁灌肠,结果造成患者死亡;将“氯化钾”当作“氧化钙”给患者静脉推注,造成病高血钾,心跳骤停,当即死亡;还有的将“盐酸丁卡因”误认为是“普鲁卡因”给患者作为麻醉用药,使患者麻药过量中毒死亡。②药物剂量查对失误。“是药三分毒”,剂量合适,药物可以通过“以毒攻毒”的原理,对疾病起到治疗的作用。反之,剂量过大,药物的毒副作用超过了人体耐受的极限,则药物就转变成了毒药。例如护理人员将处方上的“杜冷丁10mg”看成了100mg,遂按此量给婴儿肌肉注射,结果婴儿因呼吸抑制死亡。③患者的姓名查对失误。因发错药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数量不少。例如某护理人员将本该给甲产妇用的催产素注射到同病房乙产妇身上,结果造成了乙产妇子宫强直性收缩,使胎儿窒息死亡。新生儿外观差异不大,极易混淆,所以婴儿室工作制度中规定,新生儿的手圈、床及包被外面的胸卡,均需标明母亲姓名和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尽管如此,实践中的错抱现象仍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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