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文化与法律多元

  另一方面国家法也会使民间法破坏殆尽。例如在中国解放后,特别是农村合作化运动后,新政权对原有的在乡里民间遗留下来的宗族法、村落法,一味地否定,用国家法、国家权力取代原有的民间法资源。殊不知原有的民间法中有积淀了百千年的文化传统,更有一些可以为国家法吸收的合理养分,一味否定的做法不仅使得民间法资源受到重大破坏,还使乡民的纯朴道德大大后退了。
  最后,除了上述两种关系,民间法与国家法最为常见的相互影响的形式是,民间法使国家法的作用发生了变形,预期的目标未曾达致,反而出现了立法者从来没想到过的结果――与立法者原意有天壤之别的结果。
  第一,还是摩尔在《法律发展》中的例子。他说在纽约的服装业中存在着固有的强大的习惯法,这使得工会代表 对违反国家劳动法的企业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得到后者以礼物形式的回报,另外,服装业中的承包商有赖于批发商分配给他们的服装业务,因此他们往往并不急于催讨批发商欠他们的货款。但是,显而易见,法律仍是这幅动态画面中的重要部分。事实上,假定没有大量相关的劳动法规,工会代表就不可能获得他所拥有的强大地位,不可能成为稀缺资源的分配者。实际上,他不会真用工会条款去限制工资和工时,但他的法律权力赋予了他一些东西(利益)可去交换。而若非承包商有权即刻收回批发商欠款的法律权利,他忍住不催也不可能是个恩惠。正是因为他在法律上有权如此行事而没有如此去做,所以说他做出了“赠与”。这样法律权利在这些关系中被用在了反面 。
  另外,苏力先生在他撰写的《法律社会学》,“法律运行”一篇中写道:学者发现即使在利用民间方式解决纠纷,规避国家法时,国家法实际上也起着某种作用。例如,在我国农村,纠纷双方常问“私了”或“公了”的问题。尽管“私了”规避了国家法,也即抵制了国家法的介入,但国家法却始终伴随着“私了”的过程,因为“公了”被当作一种要求对方让步、讨价还价的基础 。又如在有的刑事案件中,国家法对该违法行为否定评价越强,“私了”所须花费的成本就越大,国家法成了“私了”的“价格尺度”。立法者辛辛苦苦设计的精妙法律却成了人们玩弄法律,规避法律的法律依据,不知是不是民间法黑色的幽了国家法一默?韦伯(Marx Weber)在说“正是这些怀有私人利益的当事人会千方百计地歪曲法律的真正意义 ”时,是否想到了民间法也会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在民间法悄悄改变国家法的施行之时,国家法也正“恰恰是在这一抵制和规避过程中渗透进入这一非国家法的规范形式的运作中,从而悄悄地修改非国家法的规范形式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