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法律文化是法律运行的基质与土壤。法学研究、立法、司法归根结底是为了法律的正常运行但脱离了相应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准备,法律至多是纸上谈兵!书面上的规则是一个样子,但生活中表现又可能是另一个样子。规则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法律如何运行,不能帮我们把名存实亡的法律与现行法律分开,不能告诉我们法律规则是如何制定,为什么这样制定,以及对人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所以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前些时台湾学者林端博士举的一个例子颇值得深思: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时,因受到罗马法、德国民法中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这种规定的影响,规定了子女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这是项具有非常大进步意义的法律规定,但从那时起直到70 年后的今天,在台湾的民间对这个立法依旧我行我素,特别是乡下,父母还是不愿把遗产留给女儿,许多女儿被迫签下抛弃继承书,只因为这个立法对于传统中国社会是一项超前立法。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对法律的正常运行,对于书面上的法律能够被人们所接受,以至内化到人们的行为中,自觉遵守举足轻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文化、适法环境是法律实效的生命!
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形态。人类学家霍贝尔(Heobel)说:“把文化作为一个有联系的、运动中的整体看待。这样就可以把法律作为一个文化因素…… 而法学家更是明晰地阐释了这一观念: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确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例来说,法律制度中的继承制度、婚姻制度、甚至选举制度、议会制度等都与文化思维模式紧密相连。又如中国法院有“执行难”的问题,这定会让美国同行瞠目结舌,只觉得这简直是天方夜谭,因为美国人视法律为圣旨,几乎不可能有抗拒法律执行的问题,而中国人则不然,,没有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于是出现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咄咄怪事,而正是文化差异之于法律的体现。于是得出这样的论断也是顺理成章的了:“文化是整体,法是部分,法是文化的命题中应有之义,法与文化不可分割,……法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
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受到了学界的关注,可惜“几乎从一开始它就被滥用和庸俗化了”(梁治平语),中国法学界对它的研究有何不足呢?第一,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要设定多种参照系。这些参照系是法律文化实体内容的演化和具体化 。但是因为法律文化是西方的舶来品,甚至整个国家制定法体系就是舶来品,因此在研究中国法律时往往仅以西方法律、法文化为参照系。其实忽略了中国固有的民间法习惯法的因素,因此往往会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法律,歪曲、轻视中国法律传统的结论。其实站在中国法文化的角度看,州县官虽然在国家法之外可以且必须顾及人情事理,但是这些人情事理并非是可以任意形塑的规则,它们在当时、当地具有一定之规,不仅在人们心中形成普遍的“共识”,而且因与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可预测性。对于这样一种地方性的“文化”,不仅州县官理诉解纷须依其规,当地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也须遵循这样一种共同文化认识下的风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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