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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权利之完善

  那么需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呢?质权与其请求权之间同样会出现类似冲突,因此同样需要增加类似规定。
  保险法未对其他类型的合同作出类似规定,笔者一直参详不透立法者的意图,但基于以上分析无疑同样需要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
  保单质押之后,被保险人能否撤销同意权?从理论上讲,当然可以,如此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极大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行为的安全。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同意一经作出便不得撤销。
  4、关于知情权
  保险法中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知情权是指被保险人知道了解保险合同内容以及履行情况的权利,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合同效力中止、复效、合同解除等法律事实。其意义在于被保险人可以正确行使有关权利,及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防止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尊重被保险人。因此应当规定:(1)合同中有关被保险人部分应当经过其签字确认;(2)被保险人有权拥有合同文本,该义务由保险人履行;(3)合同变更、效力中止、复效、解除等情况由保险人在事实发生后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惟其如此,才能理顺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不致于造成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
  5、被保险人的替代权
  指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保险合同面临解除之虞时, 被保险人享有代替投保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与被保险人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但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很多情况导致投保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投保人,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因故夫妻离婚,投保人于是不再缴纳保险费,合同面临解除的后果,而此时解除,对于已经投保多年的合同,无疑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利。以笔者之见,此时法律应当允许被保险人选择替代与否。但需要加以规定的地方很多,比如保险人如何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替代权的生效条件及限制,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投保人的对价等等。
  (1)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限届满前二个月保险人有义务将合同履行情况通知被保险人,通知内容包括合同种类、已缴费年限、已缴保险费、现金价值及询问被保险人是否行使替代权的意见。
  (2)被保险人同意行使替代权的,应当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承诺向保险人支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被保险人十五日内未同意行使替代权的,视为拒绝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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