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晚清“仿行立宪”谈宪法的概念———兴盛时期话宪政之二
陈端洪
【全文】
宪法观念建立在对权力结构性意识的基础上
宪法观念形成的前提是社会公民的主体意识
1906年(光绪32年)7月13日,光绪皇帝发布军谕:“时至今日,惟有及时……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尽管是被逼无奈,立宪的口号已经成为当时中国政治的官方语词。从一开始,中国人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仿行立宪”,以后的历次立宪也都不例外,尽管仿效的范本在变。这就是说,立宪或宪政不是我们传统政治的模式,我们只是在仿效人家。那么,
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魅力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回答:
宪法究竟为何物?
在解释
宪法的涵义之前,让我们来看一段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的奏折:“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
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
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
宪法者……”。在他看来,当时中国
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
宪法而仿行洋人之
宪法。此公之论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
宪法一词?这把我们引至宪法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中国古代是否有
宪法?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不是说过“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
宪法”吗?哲人此言是歧视还是中肯论断?现在每一本教科书都会引到《国语》的一句话:“赏善罚奸,国之
宪法”。而且,几乎每一本教科书都会解释说,这里的
宪法是一般法律,主要是刑律,不是今天所谓的
宪法。这种普遍认可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既然我国立宪从一开始就是仿效洋人,那么还是让我们深入西方文化去看看
宪法究竟指称什么。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在这个层面,我们无法批评一个国家没有
宪法,研究者的任务是观察总结。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