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思想的长河中,
宪法与宪政这类名词经历了许多内涵上与观念上的修改,我们必须根据这些观念得以体现的各种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来理解其意义。古罗马共和历史,中世纪教皇与国王分权制约,国王与地方领主的制约,所有这些都不能不反思其
宪法意义。
现代学者均推英国为
宪法母国,在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心中,英国宪法所规定的政体是一种完美的互衡制约的政府,国王、上院与下院三位一体,互相平衡;君主政体、贵族政体与民主政体惊人的结合在一起。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王制与宪制”的巧妙结合,被启蒙思想家誉为对传统专制主义与新兴民主政体的一种超越。君主立宪制所代表的折中主义是当时世界的特点。有趣的是,阿奎那在十三世纪就把有限君主制作为他的理想,所以过去一些有名的作者论述英国政制的合理性和美妙时都把阿奎那的政论奉为经典。
英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由。自由是英国人根深蒂固的理念。孟德斯鸠在1731年指出:英国是“世界上最崇尚自由的国家”。“自由、民族、
宪法”三位一体,成了自由派的思想纲领 。英国行宪的历史就是不断与王室争夺自由的历史。不列颠人几乎从一开始便为反对王权,维护本身的权利与自由而不断向法律文件和特许状乞灵,一次次把自己的要求归纳成文字材料并力求以最庄严的形式获得承认、批准和保证。这种遗风充分的表现在美国人身上,制定成文
宪法以求一致遵守就是这样一种心理与传统的承续与发挥。但奇怪的是,英国始终没有形成一部成文
宪法,这要归因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经验主义的文化传统。起初人民希望用《大宪章》把国王约束住,但约翰王及其后裔对《大宪章》置若罔闻。经验教训了英国人,他们不愿追求那种大而全的一纸空文而宁愿从事一点一滴的改革。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了英国一方面有大量通过数世纪斗争得来的
宪法性文件与习惯性原则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
宪法这样一种独特的局面。
英国宪法是改良的、渐进的、经验的、理论后于实践,是各种斗争的妥协,不具有社会根本政治契约的典型特征。潘恩以民约论为指导思想,从权力的来源的角度,断然否定英国有
宪法可言。他说:“所谓《大宪章》不过是迫使政府放弃它所掌握的一部分权力。它并不是
宪法那样创立权力并把权力赋予政府,而至多是具有一种收复政权的性质,但并不是
宪法”;《权利法案》也不过是政府各部门瓜分权力、利益和特权所做的交易;“至于国民,这个法案说,你们有请愿权,这就是你们的一份。既然如此,《权利法案》还不如叫做邪恶法案和侮蔑法案更恰当些。”它进而冷嘲热讽,“
宪法这个词由于会议记录在议会的演讲词中,就象张贴在百叶窗上的‘厌烦’和‘嘲弄’等词语一样流行起来。” 潘恩的批判针对的是英国君主制与民权没有保障,他完全从民主共和的角度看嗲
宪法,没有英国的
宪法和自由传统,美国是不会知道
宪法为何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