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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初论

  宪政主义假定人的价值与尊严的至高性,即人的神圣性。这也是基督教的一个核心观念。在基督看来,人之所以是神圣的,需要特别的尊重,乃是由于人是神的儿子,在有限的生命内寓藏着不朽的灵魂,人参与着神的计划。康德把人的神圣性解释为源于人的理性与自主性,人的合理选择能力成了后来宪法在世界遍地开花的共同信仰基础。古典宪政主义者都肯定人的价值。美国《独立宣言》及法国《人权宣言》一致确认人的尊严和主动精神的价值都带有希腊哲学和基督教欧洲思想打上的烙印,并接受上帝的保护。他们靠诉诸自然法思想获得支持以反对绝对专制,这种认为在实在法之上存在一种更高的道德法的理念就如狄骥所说的,“人时常需要看不见的东西来说明看得见的东西……用作他们所证明的现象的支柱和动因”。 美国《独立宣言》所宣称的“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人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就是这种思潮的产物。
  在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类理性的神圣性的同时,人文主义也隐含着迷误和弱点。宪政对行使权力的人施加制度制约,就是为了防止人性弱的一面为害。还是让我们重温麦迪逊的教诲吧:“但是政府本身不是对人性最大的反照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任何政府都没有必要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天国里的居民是不知宪法为何物的。正是因为人民是有美德的,人是有理性的,宪法和宪政方有可能,也正因为人是人,是有弱点的可能迷误,因此,才需要宪法和宪政。
  人们往往容易把宪政主义和民主理论混为一谈。二者对人的价值的肯定是一致的,在一些非民主传统国家,比如中国、菲律宾,探求民主的斗争往往是以宪政的形式实现的。宪法成了确立国内安定统一与政治合法化的机制和程序。其实,宪政主义更倾向于对人性持悲观态度。“谈到权力”,杰斐逊写道,“别再说什么信赖任何人,还是用宪法的主张把他束住吧。” 民主制相信人民的选择,注重决策者的产生程序,宪政主义更关系决策的实质内容的合法性。
  中国近代立宪缺乏宪政的文化传统与道德基础,因此,必然出现制度与精神、技术与理念的脱节。“儒者三者之纲,为吾伦理之大原”,纲常维系的中国社会里,人只是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种族、家族或阶层的成员(身份意识),没有把自己与社会角色分离开来。义务本位与集体本位扼杀了个人独立性和主体意识。即便在变法时,士大夫仍抱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原则,死守孔教,坚持在宪法中明定尊孔。“此宪法之自杀也,‘此宪法自取其效力之告白也’” ,“这腐朽思想布满国中,所以我们要诚心巩固共和政体,非将这般反对共和的伦理文学等等旧思想,完全洗刷干净不可;否则,不但共和政体不能进行,就是共和招牌是挂不住的”,“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 独秀先生此论,切中肯綮,发人深省。
  宪政的风行,是人的解放,要真正实行宪政还须先解放人自身。
  四、宪政源流与类型:历史的比较的理解
  象其他许多近代的政治概念如自由、公正、尊重法律一样,宪法与宪政也起源于希腊对城邦制度的看法。对全体希腊人来说,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参与政治就是最高的幸福。希腊人处理政治事务所遵循的种种制度可以把雅典作为实行民主宪政最著名的典型来加以说明 。雅典行宪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最后几年。至少有两个世纪之久,雅典一直是宪法变革的舞台,雅典的宪法充当了实行民主政治的完善手段。雅典男性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由公众选举产生议事会以人民的名义行事,向公民大会负责(这种政治代表制最令人感兴趣);公众通过法院圆满的实现对官员和立法的控制;全雅典人划分为百个市区,实行地方自治。直接民主制、选举制、代表制、司法审查、地方自治等制度背后的概念与理想就是雅典人对城邦的理解,对参与政治赋予的价值。对在希腊的民主宪法下,奴隶的存在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是社会发展、走向完善的必要条件,由于希腊岛上城邦林立,各城邦用现在的眼光看不过是一个个中小城市,因此,它们的宪法在内容上具体入,一般的政治事务都包括在内,有利于近代意义的根本法观念。西方许多历史学家反对用现代词汇去套古代古代事物,反对关于希腊有宪法的提法,因为下列语中没有宪法一词,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亚里士多德用的是politio一词,有人将它译为政制。但无论如何,下列的一些制度在当代是被纳入宪政范畴的,我们不能否认其宪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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