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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初论

  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包括北美殖民地的启蒙思想家大多认为,至少在理论上早已存在一种完美的相互平衡制约的政府——那就是英国宪法所规定的政体。美国立宪者沿袭了英国宪法的古典思想背景,但在1787年的气氛下卖国政治领袖再也不便公开承认这一点,他们把三权分立的概念与建立互相平衡制约的古老道理论结合起来,设立两院制立法机构,强有力的总统(具有否决权),司法独立,禁止立法机构的成员同时担任行政部门的或内阁职务以防止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与腐败,所有这一切都是对一个不能完全信任的政府施以分权和制衡的种种手段。
  诚然,在政治实践中,三权是交织的,许多政治学家和宪法学家都认为古典三权分立即便在美国也不复存在。不管实践中三权是如何的可能交混,但这都无伤于清晰区分三权的那些理论原则的价值。
  以上剖析反映的是一种普遍的、对抗式思维:政府与公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或者说权力与自由及各种权力之间的对抗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态度。黑格尔不满足于这种对抗式思维,他以和谐作为价值准则,认为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必然存在一种“调和”(mediation)反对“以权制权”或“以野心对抗野心”的理论,主张三权之间重在合作,而不是勾心斗角,政府各部门就象人体各部位一样,各部分区分明确而又互相依赖,通过合作完成整体的目的。“宪法乃是一系列的调和” 。这种思想背后的理念就是政治有机体的理念,把国家设想为一个有机体,认为个人从属于社会,整体高于部分,并把公共幸福看作最高价值。这种观念是从亚里士多德那里继承过来的,中世纪的阿奎那亦持此观念。
  通过上述对两种关系的剖析,我们便能完整贯彻的理解法国《人权宣言》所宣称的“凡分权未确立与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全部内涵了。“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权利保障书也”,孙中山先生此语可谓对《人权宣言》宪法观一准确注释。宪法的功能就在于分配权力组织政府机构保障人权,宪法学就是一门关于权利与权力的科学。
  三、人的至尊与迷误:宪政的人文理念
  宪政不仅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技术,它同时指向一套价值观念。作为一种人文制度,它背后隐藏着深厚的人文精神。因此,要真正理解有限政府的理想,必须透过其制度与技术层面深入到它的人文理念中去。
  宪政主义是一种人文主义。立宪的历史长河中流淌着绵绵不息的人文精神。人文主义一词在公元前约150年产生于罗马,出自西庇阿家族,与野蛮与野性相对立,表示教化的理性。在中世纪,人被视为神的创造物,人文主义有着与永恒相对立的悲惨的涵义。 人类意识的两个方面——内心自省与外界观察一直在一层纱幕下处于睡眠或半醒状态。人类只是作为一个种族、民族、派别、家族或社团的一员——只是通过某些一般的范畴而意识到自己。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使对一切事物做客观处理成为可能,同时主观方面也相应的强调表现自己:热成了精神的个体。 人文主义获得了广泛的含义:人性再一次被看作是“人的高级状态”。这种自由人格的发展标志着一种新文化的诞生,它们融合成一种传统,在政治上被称为“民治人文主义”。这种传统强调,一个独立公民的道德品质乃是从事有益政治活动和为国家无私奉献的先决条件。这种民治人文主义发展成了北欧文化。在英国的文化中,它也激励了十七世纪伟大的共和主义思想家弥尔顿(Milton)哈林顿(Harrington)锡得尼(Sidney)等人的创作活动。随后这种思想在十八世纪通过大量的通俗读物与翻译作品广为流传。这种价值观渗透到整个西方世界有教养阶层的思想深处。这套思想旨在建立一套推行“公众事物”与“人民福利”的制度,手段是:废除帝制,建立一种经选举产生的立宪政府 。传统的国家走到了尽头,人从此被确立为一切政治制度与行为的主体和目的。人民的公正无私的美德受到了最大的尊重。只有当人性复苏,人学会了客观观察世界,内省自己,确立了独立人格之后,宪政与人权才可能成为现实的主张。狄骥说:“笛卡儿所说的‘我思故我在’就是产生《人权宣言》和全部拿破仑法典的源泉。” 因为那是经验理性主义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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