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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初论

  二、宪政:有限政府
  所谓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换套概念来表达,即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各不同性质的权力极其运用。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不同国家观和宪法观的基础。后一对矛盾是加强前种关系的的有效控制手段,两对矛盾的对抗和平衡是宪法不朽的主题。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
  宪政主义的根深植于中世纪甚至古代社会。古希腊人不注意划清治者和被治者之间的权力界限。这方面在古罗马始显雏形,已公民的习惯权利的形式出现,一直贯穿于中世纪。欧洲的经验大体相仿,而美国尤具代表性。英国地方封建贵族与城市行会是限制君权的两股力量,国王总是被迫以特许状charter来确认其特权。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的作用就是限制王权尤其是国王的征税权。1628年国会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1679年国会又通过《权利法案》,一次次把自己的要求归那成文字材料,这样通过点点滴滴的努力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革命前的法国没有可与美国《大宪章》相提并论的东西。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法国历史上反对不断膨胀的绝对专制主义的斗争没能凝结成一套机制以便对王权进行有组织的抵抗。宪法作为人民的根本政治契约的典范是美国提供的。美国通过成文宪法使政府权力明确化、法制化。但宪法最初通过时没有权利条款,这不仅仅是技术上的缺陷,它的后患无穷。于是民主党人立起倡议,于三年内通过了最初十条修正案,合称《人权法案》,从而进一步使政府与人民的界线宪法化。
  世界立宪史向人们说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宪政即有限政府”的古典信条就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法观。
  如何处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的前提是主权的归属问题。英国过去奉行君主主权,无所谓宪政。后改行议会主权,所谓议会主权,实际上是以后总混合主权,因为议会由人民、贵族与国王组成。既然如此,君主立宪制便只能称作有限的宪政国,不彻底的有限政府,王权豁免原则(现在大有改进)就是一种封建残余。十六、十七世纪反对君主专制的学说中开始出现人民主权的提法。十八世纪卢梭正式阐明了这一原则,从此成为人民革命的武器,成为现代国的基础。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使这一理论法律化。既然主权在于人民,那么政府的存在自然降格为第二位的意义,它必须以人民为目的、以人民为主体。政府的存在是因为它负有保障公民享有其公民权的使命。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可谓最好的理解。从此,有限政府的理想有了最坚实的基础。
  在政府各部门的关系或者说在各种不同权力的关系和运作上,分权与平衡制约便是宪政主义的两大操作原则,现代立宪政体的假定之一就是政府职能与权力应当分配给不同部门。这种分配过程的原则被称为分权原则。在这里又得任亚里士多德为开山鼻祖,他说,“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 ,洛克是近代承继亚氏与波里比阿分权学说的第一大家,在《政府论》中他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与联盟权分立的思想。孟德斯鸠集其大成,系统的论证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后来成了现代西方政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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