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初论

宪政初论


陈端洪


【全文】
  引言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的《前言》部分有段耐人寻味,发人深省的话:“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当地的宪法时,他惊奇的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人不得不反思:看来宪法纯粹是世俗的制度,不具有永恒的价值。那么,宪法究竟为何物?人国里为什么需要宪政呢?真正的宪政又如何可能呢?
  正是怀着这样一种好奇心,作者多年来一直在思索,在探求那一个又一个的“为什么”。以下是作者的初步认识。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篇从语义学的角度解释宪法意义,遵循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双层定义系统。第二篇论宪政的有限政府原则。作者从宪政的双层矛盾入手,描述了对抗式思维传统与斗争历史,同时也简单介绍了黑格尔的有机宪政观,最后达到对《人权宣言》宪法观的全面理解。第三篇探讨宪政的理念,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只集中研究人文理念。只有理解这种人文精神才可能透彻理解宪政主义的思想背景。第四篇追溯宪政源流,反思英美法宪政特色。从历史的比较的角度达到对宪政的多方位理解。第五篇论宪政保障,重点论述宪政的社会基础。全文主要的思考对象是西方宪政,同时兼论中国近代立宪失败的文化原因与社会民众方面的原因。
  一、语义解析:宪法的双层定义系统
  虽然宪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尚书有“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之说,但作为近代意义的制度和理念,宪法完全是舶来品。它源自西方政治传统,中文的宪法二字不过是西文constitution 或constitutional law的翻译符号而已。日本最先使用中文“宪法”一词,始见于圣德太子十七年宪法,非今日之含义,西洋观念进入日本后,始用“国宪”二字表达,到了明治十年(1887年)才改用“宪法”二字。 中国西学及渐始而转道日本,宪法之情形如斯。因此,要解悟宪法真谛还须摆脱中文典籍造成的先入之见,深入到西方的政治法律文化之中去。
  英文constition (法文同形),源自拉丁文constiutio,最基本的意义是指事物的组成、构成与构造。这个词带有心理学、生理学的色彩,一个国家的构造(constitution)包括民族性格、习惯、行为方式、道德、爱好、语言、礼仪、宗教、家庭、教育、服饰,它的优点与缺陷,等等。这里指的不是一种法律结构。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一种生活的模式,就是基于广义的理解,亚氏这一广义宪法定义后来由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作了最好的解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