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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现代国家——中国立宪与政治文明建设

  宪政主义既然被视为文明政治的主义,那么,它的要求或特征是什么呢?参考James Tully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政治国家的民族身份。结成国家的人们必须对共同体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否则国家就缺乏统一的基础,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就建立在民族概念之上。民族的概念能唤起国民的忠诚,对民族的忠诚取代了对帝王天子的忠诚,有时同样被神圣化,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宪法把维护祖国统一的义务称为“神圣义务”。第二、人民主权。宪政主义将国家权力称为被构建的权力,将建构性权力世俗化。所谓建构性权力的世俗化即把国家的合法性从竖性盟约(即与上帝的盟约)转向横向盟约(社会契约),这就产生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这样,统治者需要效忠于人民,而不是人民效忠于统治者。第三、以宪法为基础的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宪政主义在欧洲产生的背景乃是分散的管辖权的冲突与战争,鉴此,权威必须树立,而且需要集中。宪政主义不是对权威的否定,而是重新理性地建构权威——被事先限定的权威,通过法制的统一性来实现法制——理性治理。第四、一系列的“共和宪法”(康德语)制度。人民通过这样的制度将权力委任给政府:1、代表制政府,即政府是人民的受托人,而不是父母官。2、分权。只有分权的社会才可能防止专制。3、法治。宪政可以说就是法治的现代模式,没有法治,光有一纸宪法,那宪法就不过是贴在橱窗上的蝴蝶。4、个人自由或权利保障。这是宪政主义的出发点,或者说是它的老家。5、常设军队。从国家内部来说,暴力只能由国家垄断,如果国家不能垄断暴力,那么这个社会还处在野蛮阶段或者人民主权还没有确立。从国家外部来说,常设军队是现代国家独立与和平的必要手段。英国历史表明没有常设军队在国家面临外部危机时很容易引发宪法危机。6、公共领域。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如果没有形成一定的公共领域或者国家垄断全部公共领域,个人直接面对国家,那么,国家必然失去制约。
  简单地说,宪政之所以被认为是文明的政治,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因为宪法把人性放在最崇高的位置,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从这样的出发点来规定、限制国家的权力。经验的宪法是对宪法的理性概念的接近。从政治文明的角度看,可以说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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