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笔者拟从司法良好运行的三大保障即观念土壤、制度支持和技术保障的维度来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当然,正如前文所述,笔者也认为监狱人性化不宜操之过急但必须澄清或者说说明的是,笔者所谓的不宜操之过急不同于蒋晨先生的通过几点理由的分析论证而否定当前监狱人性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认为目前基本具备了逐渐探索性地开展监狱人性化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况且我国这么多年来的不重视人性化措施的监狱改造制度并没有以其实践来充分证明它本身的强大的教育、改造功效,就算是作为一次改革尝试,立足于法治建设的成本理念,笔者以为魄力也还是应该有一点的为好!),只是我们应当努力先在观念、制度和技术三个层面上寻求其给予人性化司法以相当力量和充分必要的支撑后方可逐步推进之,切不宜盲目行事。之于如何寻求这种支撑,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先谈司法观念的培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历史观和科学博弈论的指导下确立一种相对合理主义(龙宗智语)的监狱改造理念或者说观念,即在努力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上和过程中逐渐推行一些人性化的、在本质上不会影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司法措施,以此去追求一种人文关怀的法价值从而逐步与现代文明法治相接轨。
第二、谈一下司法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这就要求我们的理论工作者和我们的实践工作者在认真调研、分析、归纳、总结当前我国监狱改造制度现状(特别是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理性地借鉴他国罪犯改造的优秀知识和智慧,创造性的构建一系列符合我国罪犯改造实际的监狱人性化推进和实施制度。
第三、谈一下司法技术的设计。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乃至我们的政府、学者们认真、细心地对每一步监狱人性化改革的一旦推行所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具备足够的形势估计,在实践中不断制定和完善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的一系列具体的办法和技术譬如在罪犯自主选择发型而使其自然失去原有鲜明标志后,我们就应当事先预见到这一现实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思考、研究、分析从而通过如寻求其它形式类似的替代品等措施去弥补和解决可能碰到的现实问题,而不是简单地甚至悲观地遇到问题就否定改革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一直这样下去,恐怕中国法治建设的命运顶多也只能是停滞不前了!那岂不是呜呼悲哉?
最后,笔者但愿我们的学者、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能给予此问题以更多的讨论和关注,祝愿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人性化改革一路走好,同时也欢迎大家更多的批评指正和悉心赐教!就此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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