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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一)公司账簿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美国商法对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账簿,包括股东名单、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等等。可见美国所指的账簿,不是仅仅局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日本商法》第293条的规定是“会计账簿和书类”,但没有明确其具体的含义。对此,在日本学界也形成限定说和非限定说两种观点。 限定说主张,会计账簿是指商法中的商业账簿,特别是商法第32条规定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是指做成会计账簿材料的书类及认为实质上补充其他会计账簿的书类别。非限定说则认为,会计账簿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账簿,不仅包括公司作为法律上义务所制作的账簿,而且包括公司任意制作的账簿;会计书类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书类,即作为会计账簿记入材料的书类(含传票、收据、契约书和书信)。笔者认为,为使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之行使富有实效,能够给股东提供充分、真实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应当尽量扩张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所以日本的非限定说较为可采。具体说来,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情况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各种会计文书(含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文书、纳税申报表、出口凭证等)。
  因为公司的发展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今日的情况可能是以前运营的结果。所以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不仅应该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账簿、文件和记录,还应该包括已经封闭归档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对于查阅已经封闭归档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应该仅限于公司有保存义务的期间内的方可查阅,我国的《会计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了公司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所以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应该限于公司有保存义务的十年期限内的相关资料。
  (二)关联公司的账簿查阅权
  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8的规定 ,母公司的股东中持有其全部股东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为行使其权利有必要时,在取得法院的同意后,可请求对有关子公司的会计账簿及资料,进行阅览或誊写。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关联公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猖獗。 这使得股东利益的实现从依赖一个公司扩展到数个公司,而关联公司之间操作对股东来说更是难以了解。所以为了避免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应借鉴《日本商法》的规定,赋予股东对关联公司账簿的查阅权。但是,由于关联公司的账簿查阅问题涉及十项重大,更容易被滥用,所以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设置取得法院许可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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