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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客观性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一定的持股时间。根据《日本商法》第293条之6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方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 《韩国商法》第466条也规定了只有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 美国的许多州,如阿拉斯加、路易斯安娜、马里兰等许多州也是采取的这种立法例。
  笔者认为我国在规定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客观要件时,应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规定持股比例的限制。因为持股比例的限制主要考虑的是防止过多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簿,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账簿的有效保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较少,不会产生这样的弊端。况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富有更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监督显得更为重要。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出于两点考虑,应该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规定一定的持股比例。首先,在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投资目的已经发生了分化。有些股东买卖公司的股票纯粹是一种投机行为,其目的多是为了获取买卖公司股票的差价。他们很少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其更为关注的是股市大盘的走势及其他相关情况。但有些股东则不同,他们购买公司股份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他们更为关注的是公司的运营情况。对这两种不同的股东进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其次,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众多,如果毫无限制地允许所有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就可能会造成成千上万的股东来行使账簿查阅权,这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严重,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更应该侧重于保护股东权益,所以我国规定的持股比例要件为1% 比较妥当。至于这种持股要件,一名股东拥有符合标准固无不可,但由多名股东联合起来符合持股标准也可以共同行使账簿查阅权。
  至于持股时间的限制,笔者认为没有设置的必要。虽然日本以前的商法曾规定了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时间限制,但近来又取消了这种限制。规定持股时间要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一部分股东,纯粹是为了恶意利用账簿查阅权而购买公司股票。其实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完全可以通过设置主观性要件来实现,所以设置持股时间要件意义不大。
  (二)主观性要件
  主观性要件,是指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出于正当的目的。与正当目的相对的为非正当目的,即股东权保护自身权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诸如为公司的竞业者而刺探公司秘密,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中的技术瑕疵等等,在这些情况中,股东显然是为了滥用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必须规定正当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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