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刑事责任条件。仅有犯罪事实条件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该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件,才能立案。并非所有发现的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立案追究的,要撤销案件。所谓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5种情形⑥。
  问题是,这里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怎么理解把握?其是针对行为人还是针对行为?学界对此有了“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的问题。笔者以为,应理解为“以事立案”即行为——发生“依照刑事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为“成立条件”;将行为人条件作为“排除条件”。具体而言,(1)成立条件,要明确前文所述导致或发生“犯罪事实”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非难”——“追究刑事责任”,这里严格说来是假定“行为”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具备的,毕竟,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人而言,或者说,考察立案时的思维过程是先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实际中,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共同犯罪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往往只立一件刑事案件,一查到底,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的也同用一张《立案报告表》,不再另行立案。这里,直接推定危害后果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认定了危害后果,便在法律上直接推定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在于,在以事立案的时候,嫌疑人并不明确,侦查人员不可能准确地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必须免除侦查人员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侦查人员不需要证明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紧急救助等阻却刑事责任的情形。实践中,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已开始推行“以事立案”⑦。(2)排除条件,在立案决定作出前,发现行为人——具体的行为人确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刑法上的阻却事由等等),不予立案。
  总之,立案的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公安机关必须把它作为审查判断是否开启侦查程序的根本依据,以保证侦查活动从一开始就能正确、合法、及时地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