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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人权保障问题

  侦查机关愿意在立案审查程序中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一些实质性侦查手段甚至不惜采取一些在刑事程序中禁止采用的方法进行审查,除了尽量保证立案准确,防止错误立案的目的,还可能有另外一个动机,即通过立案审查解决收集证据的困难。因为在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以后,即在立案以后,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收集充分证据的任务,实非易事。于是,如果有机会、有可能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即在立案审查阶段就收集尽可能多、尽可能充分的证据,把证据收集的困难解决在诉讼程序正式开始之前,侦查机关自然不会放弃。
  三、 立案条件的把握
  立案前审查活动由于缺乏应有的、可行的规制,以致在这个阶段上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我们应该重视解决这个问题,重视解决公民个人权利在立案审查阶段的保护问题。重视并且解决刑事立案活动的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必须规制立案活动。
  立法为法治之花,诠释显法治之果⑤。在打击犯罪与权利保障两种利益的冲突间,我们既防范侦查权力滥用、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又运用国家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践行公安机关新时期的三大历史使命。该怎样理解把握立案条件,才能在两者间找到平衡点,发现立案条件的正确理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的法定理由和根据。刑事诉讼法86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认为有犯罪事实;(2)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犯罪事实条件。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犯罪事实条件,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理解立案初衷。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犯罪事实条件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使需要侦查的案件能迅速、及时地进入侦查程序,使不需要侦查的案件一个也不进入侦查程序,从而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因此,必须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理念来理解和把握。(2)要从犯罪特点出发,即从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开始时往往不明确,揭示和查明犯罪事实是一个过程这一特点出发,因而不能要求立案时就“犯罪事实确实存在”。(3)要考虑社会效果。所以,作为立案犯罪事实条件的“认为有犯罪事实”,是指依据一定证据而认为有(即存在)犯罪事实。理解和把握这一表述,要明确以下几点: 1,是犯罪的事实,即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实,而非一般违法、违反社会道德的事实。2,是“认为”有犯罪事实,而非“确实”有犯罪事实。它是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对于“确实”的犯罪事实还存在一定的或然性。3,是有一定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即公安机关的“认为”(主观认识),必须建立在一定证据之土,而非出于随意猜测和主观臆断。4,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即公安机关通过对证据及案件线索的综合分析,认为有犯罪事实时,即应立案;未达此程度,仅认为可能有犯罪事实时,则不能立案,而应继续初查。必须指出的是,“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有”,是一个明确的肯定性的判断,而不是模糊的可能性的判断,是“有”,而不是“可能有”,它所反映的是公安机关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的把握程度,只有当明确地认为有犯罪事实时,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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