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11日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废止了旧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前次发布的《目录》相比,新的《目录》鼓励投资的项目和条款增加,而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大为减少,其精神和内容同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进程紧密相关。修订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将原来禁止进入的电讯、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增加了76条鼓励类投资项目,减少限制类项目达37条。在原来禁止、限制进入的部分行业,外资通过并购方式也可以快速进入。 应当说,我国产业准入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宽,但是仍然有相当的行业限制外资的参与,甚至有部分行业禁止外资的进入,这直接限定了外资并购所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
就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券报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表了一份涉及到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名录。目前仍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可能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有:(1)影视节目制作、有线电视网络:比特科技(000621);电广传媒(000917);中视传媒(600088);歌华有线(600037);(2)中成药秘方产品:三九医药(000999);同仁堂(600085);广州药业(600332);(3)电网的建设、经营:明星电力(600101);三峡水利(600116);岷江水电(600131);桂东电力(600310);西昌电力(600505);(4)书刊出版、发行:诚成文化(600681);(5)基础电信:中国联通(600050);(6)证券公司:宏源证券(000652)。
【注释】 参见朱菲娜:“外资并购潮为何没有如期而至?”,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26日版。
]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虽然这种分类方法未必科学,甚至很不科学,但是我国先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采用的这种分类方法,因此对外资并购问题的研究也只能采取这种分类方式。事实上,这种分类方式正在成为一种主流的分类标准。参见君和律师事务所李茂昶律师在欧美同学会“M&A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