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针对外资并购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当然牵涉的法律问题也门类繁多。根据前文对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文本统计分析,本文总结了包括外资准入、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转让定价、外汇管理、税务、债权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土地使用、并购融资以及地方法规等十一类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从不同的侧面为外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具体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支持。
二、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从外资准入角度
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准入”的问题,也就是当前的外资并购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并购。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允许外资进入的范围直接制约着外资并购的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是外资并购实施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从外资并购角度看“准入”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律环境对外资并购对象的限定,也就说外资在中国可以并购何种类型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我们可以称之为“对象准入”;第二个方面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外资准入,即行业准入。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从外资准入角度揭示我国当前的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
(一)对象准入
一般来讲,可以将外资并购的对象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三类, 即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是,这里应当指出,或者应当再次指出的是,中国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很大程度上在于调整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它的着力点和关注重心在于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等,对于不涉及国家财产利益的外资并购行为,除与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等特殊的企业类型有关外,中国的法律仅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外商投资行为从外商投资审批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实施控制,而不针对并购本身施加特殊的干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虽然中国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猛,但就目前来看,具有并购价值的优质企业或资产,仍然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更是外国投资者所青睐的对象, 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关注的重心也必然是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的对象准入问题上更是如此,因为中国的法律之所以对外资并购的对象做出限定,其最首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中国的法律并未从“对象准入”的角度做出限制,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对象准入”问题只是就国有企业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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