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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第三,也是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提高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的需要。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通常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侵害的对象,无论是索贿、受贿还是渎职侵权,非公有制经济和企业家是受害者。因此,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协助企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投诉、举报和控告,能够有效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吃、拿、卡、要”等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可以有效地防止行贿行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检察院5年来共查处国企工作人员等经济犯罪案件45件,有60%以上是与个体私营经营者在营销活动中发生的。剖析其犯罪原因,内因当然是腐败分子自身思想蜕变的结果,从外部条件看,也发现确有极少数个体私营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种种不法手段,拉拢腐蚀国企工作人员下水 。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不愿行贿、不敢行贿,在预防行贿的同时,也在源头上减少了受贿行为的发生。
  三、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可行性。
  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是政府公共权力腐败的结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职务犯罪是非公有制经济体公共权力腐败的结果,共同点是公共权力腐败,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主体不同。两类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从犯罪预防学角度分析,可以对这两类犯罪采用相同的预防方法和预防形式。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形成了诸如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系统预防、网络化的社会预防、同步预防、专项预防以及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等工作形式,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策调研、检察建议、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方法。只要我们以科学地分析为前提,以实现预防目标为导向,将上述工作形式和方法运用到非共有制经济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必定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
  在确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措施和方法时,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全面分析预防工作的主体和客体。每个非公有制经济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做好主体和客体的分析是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前提。其次,紧紧围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目标。预防的目标存在总体和局部、长期与近期、最终与现实、宏观与微观的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目标都会有所不同,对于不同的目标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实行区别对待。第三,结合预防工作的特点与性质,事先采取措施,要积极主动,不能消极等待。第四,要充分考虑预防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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