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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域的拓展。非共有制经济既包括民营经济也包括外资经济。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它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浙江省生产总值为9200亿元,增量的70.2%来自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出口额首次超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成为第一集团军。另自1997年以来,浙江省新增就业人员1125万人,其中民营经济增加就业人员1058万人,占94.1%。 在上海,2003年非公有制经济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6成以上,实现增加值2240.72亿元,在全市的GDP中的比重达到35.8%,比1990年提高了32个百分点,成为上海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绝对主力,拉动全市经济增长7.9个百分点。 经济和法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法,法服务、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法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已经形成的社会地位,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为其提高更好的服务。基于职务犯罪之便的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也有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既然可以在公有制经济体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什么不能在非公有制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
  二、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必要性。
  第一,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十六大报告提出,“个体、私营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为社会提供法律监督服务的重任。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监督服务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从响应党的号召出发,检察机关就应该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也应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二,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全国各地、各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和项目,不断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的个别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吞国有、集体财产,肆意挥霍、浪费来之不易的专项资金,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几年,检察机关普遍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通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帮助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查处职务犯罪,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实际上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开展“网络预防”,遏制或消除职务犯罪的发生,直接减少经济损失,保障经济的实际增长 ;开展“同步预防”,能够有效地避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使这些工程或项目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增长点。以致有关人士认为“预防职务犯罪也是经济的增长点” 。在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能够推动经济的增长,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样也可以消除阻碍经济增长的隐患、避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工程上马,领导下马”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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