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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童君


【关键词】职务犯罪 预防  非公有制经济
【全文】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各级检察院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预防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全面发展,成效显著,影响广泛。但是,该项工作还只是停留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即职务犯罪预防的领域还只是限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应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拓展。
  一、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具有合理性。
  第一,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基于职务便利所犯的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的具体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规定:“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适应新世纪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检察职能,按照‘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专门预防和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此处的“职务犯罪”并没有限定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因而既可以作广义的解释,也可以作狭义的解释,至于如何解释,我们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现有制度许可检察机关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在没有限定“职务犯罪”为狭义的职务犯罪的同时,却相反留下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职务犯罪的政策支持。该决定中提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结合检察职能”,这表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要能够为经济建设服务,二要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不仅接触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也接触到非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如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与检察职能相联系,开展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没有脱离检察职能。无论是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都是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因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符合上述决定的精神。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分工,工作对象中本身就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体。如公诉部门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世教育;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上述各部门办理的案件既可能是由公有制经济体引发,也有可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体引发,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对象当然就包括公有制经济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体。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已经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非公有制经济拓展。如我院在办理上海某大酒店(民营经济)收银员周某、陈某、徐某职务侵占一案中,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体制建设等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建议该单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该酒店立即根据建议作出整改,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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