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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

  禁忌之五: 不应直接输入网址,对深层链接页面进行直接公证;
  目前在我国发生的与网络有关的纠纷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占了相当大的部分。而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上载公开诉争作品是非常重要的行为,谁在先上载发表,谁在后上载侵权,均是诉讼双方争辩的事实焦点。而上载后未对外设置链接的页面内容是否被视为公开,目前实务界仍存在分歧。认为尚未公开的理由是:该页面的网址未对外公开,普通网民很难浏览到这些页面的内容,因此其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公之于众”。认为属于公开的理由是:任何网民均可以通过输入网址浏览该页面,这类页面会自动被各类搜索引擎抓取收录,从而能够为网民接触。就上述问题,我个人认为只要被搜索引擎抓取,能轻易被网民浏览就属于公开,此外域名首页也应当视为公开。
  我个人建议如果要证明被公证的网页已经公开,应当通过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公证,并将进入该链接的步骤逐步公证记录,以便证明被公证页面已经公开,可以被网民访问。如果直接对深层页面进行直接公证,很容易遭到被被公证页面尚未对外公开的抗辩,从而给诉讼带来不利。
  禁忌之六: 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不应仅做一份公证书;
  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时,经常会因诉讼或平衡舆论的需要而提起反诉或另诉案件。记得在代理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时,原告将他人编写的软件擅自登记据为己对,并以此起诉获得实际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被告。因此,为确保该案胜诉,实际著作权人另案起诉了原告,要求确认诉争软件的权属。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在公证时仅制作了一份公证书,在向原诉法院提交证据原件时,就会造成在另诉案件中没有原件核对。况且,国内进行证据保全,要求公证处多出具几份原件,公证费用一般是不会有所增加的,但如果因为原件不够而另行制作副本时,则又要另行收费,从而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的损失。除此,证据保全一旦在国外获得,上述问题甚至可能使当事人面临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导致败诉的困境。
  禁忌之七: 制作网络公证时,不可不保存被公证页面的电子文档,以便查看代码。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保存侵权页面的电子文档是非常重要的。接触过网络的人士都知道,互联网页面实际是由大量的HTML代码编写而成的,而且看似相同的页面,却极有可能是由不同的代码编写而成的,而这些代码就是保存在页面的电子文档中。
  对于互联网页面的侵权不能仅仅依据美术作品的标准来认定,不能仅仅看页面图案、颜色或布局是否相似或相同,而是应当以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标准来认定,即应当以构筑页面的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因此,对公证页面的电子文档的保存就显得由为重要。如果仅仅将页面显示内容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而不查看其背后的代码,那么很有可能将一些因巧合而导致的雷同作品认定为侵权作品。
  在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公证保全了侵权页面的电子文档,以致使我们在代码中发现了我方当事人网站页面所特有的代码信息,从而为胜诉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而这些代码信息是不反映在页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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