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

  公证时必须清楚记载上网的方式和具体过程,否则很有可能遭到对方律师的质疑。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公证机关也经历了从拨号上网到宽带接入的转变。
  我个人认为采用拨号上网的公证机构,应当对上网的联接设备、ISP服务商及所拨号码、联接过程进行记录。记得在代理新浪诉搜狐著作权侵权案的时候,搜狐律师曾以此作为核心的抗辩观点,从而拖延了诉讼的进程。至于采用宽带接入方式的公证机构,我本人依然建议在公证文书正文加入公证人员对上网设备或联接状态进行核实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禁忌之三: 不可疏忽准确记录公证的时间;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品首次对外公布属于发表,而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因此,在第二次发布的作品上署名的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道理很简单,在网络数字化时代,手稿已不复存在,要证明创作在先非常困难,通常会依据发表在先推定创作在先,因此作品发布的时间至关重要。
  我们都知道作品可以通过登记来证明权属状态,但登记仅仅是一个初步证据,其本质作用也是为了证明其对外发表的时间。因此,在网络、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网络案件的公证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作品发表在先,因此对发表时间的记录已经成为了网络公证的一项重要任务。
  至于如何记录公证的时间,我个人认为方式有二种。第一种,公证员可以在公证书的正文用文字予以记录。该种方式比较适合非HTTP协议网络著作权的公证。第二种,直接将时间打印在网页页面上,以IE浏览器为例,只要在“页面设置”的“页脚”部分增加“&d&t”即可。该种方式比较适合HTTP协议下的网络著作权公证。
  禁忌之四: 不应由公证员以外的人员操作,切不可不请专业人事陪同前往;
  在进行公证时,我个人建议应当由公证人员进行操作,道理很简单,公证人员的公信力高于申请方的任何人员。且公证人员在操作时一旦出现了一些操作失误,由公证人员出具工作记录进行陈述要比申请方人员的陈述的可信度高许多。
  此外,在进行非网页公证时,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这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公证时常会设计到计算机代码,程序的保全,非技术人员无法准确把握保全的范围和内容,同时在遇到技术故障时无法准确及时地获取需要的证据,因此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陪同前往可以避免保全证据的准确和及时。在实践中,因为没有专业技术人员陪同而未能保全到需要的程序或代码而最终导致案件败诉的事例时有发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