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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

网络纠纷案件公证之兵家大忌


吴浩仑


【关键词】网络 公证
【全文】
  www.lawyerwu.com 法律之窗 吴浩仑律师
  从事网络法律业务至今,办理过很多次公证,回想起每次因办理公证的机构以及代理案件所管辖的法院不同,致使每次遭遇到针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也不同,其中有些质疑颇有道理,有些虽然没有道理但多少也给诉讼增加了不少麻烦。想来从事网络法律案件大大小小也不下十数件,经过几年的积累,希望将自己的经验拿出来和大家分享,全当抛砖引玉。
  为诉讼或非讼案件办理公证是制胜的必备要件,尤其是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时,对一些能够产生巨大收益的作品进行公证保全就显得由为必要,如果事先制作了公证,足可令人进可攻退可守,确保一旦发生纠纷能够胜诉。但是在实践中,办理公证时因疏忽或经验不足而犯下了一些错误,进而导致案件败诉或错过举证期限的事例也不在少数,我个人认为如下问题必须在办理公证时注意,否则一招不慎,满盘皆输。
  禁忌之一: 切不可在公证处之外的地点办理网页公证保全;
  公证书在公证处制作,这是办理公证切记之要点。如果在其他地点进行,将在诉讼中面临被否定公证书效力的可能。在公证书进行公证,所使用的是公证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进行公证之前不为公证申请人所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技术处理,而如果在申请人的处所进行公证,则就存在这种可能。
  如何具体看待这个问题,应当从技术层面举例说明。记得有一年嘉兴的一家网络公司拿着一份败诉判决来找我咨询,这是一个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案件,这个案子除了诉讼请求有一些问题外,败诉最致命的原因就是因为该公司对侵权页面的进行公证的时候,是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的。如果对域名解析问题有一些了解的话,可以发现在硬盘的某处存在着一个名为“host”的文件(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hosts),通过修改该文件可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如指令www.netlaw.com.cn指向100.100.100.1的内部IP地址,从而使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www.netlaw.com.cn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公司内部的某台计算机,如果在该台内部计算机上预存有加入侵权内容的netlaw.com.cn页面,就非常容易使公证人员产生误解。因此,在公司内部制作公证,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
  禁忌之二: 切不可不记载上网方式和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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