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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相关法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以普通法下的诽谤而不是以违反专门证券法规为诉由起诉对自己的股票进行跟踪分析的证券分析师的案子很少见。像瑞银华宝一类的投资银行,其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肯定都会加注标准的免责声明,明确表明该研究报告只供信息参考之用,并不保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一般可以躲过不实言论的诉讼。实际上,瑞银华宝被诉的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都比较平实谨慎,而且都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条款。证券法上恐怕都很难找到诉由。即使研究报告的内容有不当之处,加注的免责声明“基于从据信可信赖之来源所得的信息,但是未经独立认证,也不能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足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瑞银华宝定期向客户提供研究报告,客户为此支付对价,客户接受研究报告的同时就接受了免责条款。格林柯尔所以选择侵权法下的诽谤为诉由,正是因为证券法上师出无名。诽谤之诉,必须证明侵权方存在明显的恶意,即要证实该报告中的言论纯属不实甚至捏造。此案的举证也不容易,需要确实有力的客观证据。从表面资料看,实在看不到原告有任何胜诉的理由。
  该题为《问题多于回答》的研究报告认为格林柯尔的管理层发出的信号不一致,而格林柯尔最近在大陆和香港媒体上大量的负面曝光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客户关系和市场营销,并因此作出决定要将该行对格林柯尔的各种预测及推荐报告进行审查,直至从格林柯尔管理层处获得更进一步的澄清。该报告列出了对格林柯尔的三点疑虑:第一,不能确认格林柯尔的所有产品是否都不含有某种不利健康的成分。第二,不能确认格林柯尔的所有产品是否都象管理层所称那样达到美国的行业标准。第三,尽管管理层称安达信进行专业的财务审计,但管理层未能对有关其营业收入模式的问题提供解答。
  仅就该研究报告的内容而言,看不出恶意何在,而且报告中加注了详尽的免责声明。三点顾虑基本上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没有发表什么主观意见。前两点是涉及环保的技术性问题。“不能确认”的提法也并不构成分析师的意见。第三点非但没有恶意,而且提出的是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上市公司必须作出正面回应的。报告中提及的所谓负面曝光,是指一个多月以前格林柯尔收购上市公司科龙电器引发的多家财经媒体的大量报道,置疑这次收购的真实性、该公司自身的业绩、产品质量甚至公司主席本人的学术成就。这些报道影响到格林柯尔的股价和投资者的信心,多家投资银行因此采取了紧急的应变措施。
  该报告甚至比先前的财经报道还低调,准确地说,是财经报道引起投资者疑虑在先。投资银行先安排格林柯尔管理层出面澄清,然后再由分析师根据会议的情况发布研究报告。格林柯尔并不打算对财经媒体采取法律行动,而是选择了起诉瑞银华宝及其分析师。如果不是为了胜诉,因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本质驱动,可能有其他目标。一是瑞银华宝的经济实力明显强于财经媒体,二是对媒体报道提起侵权诉讼想要胜诉的难度非常大。格林柯尔在股价即将跌破企业可以承受的底线的关键时刻,宣布起诉,并不是希望胜诉,他们注重的是起诉行为本身产生的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刺激作用。由此,格林柯尔提起无多大胜算把握诉讼的用心昭然若揭了。虽然这个案子可以说并不是证券分析师违反职业操守造成的,但带来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证券分析师如何避免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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