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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相关法问题探讨

  华尔街投资银行将分析师的薪酬同他们为公司带来的证券承销交易直接挂钩。分析师所以抬高证券评级一方面是欲谋不义之财;另一方面是受到投资银行的压力,因而发表许多过分乐观的股评帮助投资银行获得高额费用。20世纪90年代网络股和电信股的泡沫,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分析师吹起来的。根据纽约州司法部的调查显示,美林集团向分析师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就是根据其帮助美林集团赢得投资银行业务多少来确定的。美林集团的CEO与总裁在达成和解协定的当天发表联合声明称,美林集团此次采取的措施是为了确保分析师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相信这种独立、客观的证券研究将成为行业准则。虽然美林集团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仍将面临大量因分析师误导引起投资者损失诉讼甚至巨额索赔。
  其他大型投资银行也被迫进行类似的改革,首先必须将证券分析师的收入与其任职的投资银行的经营业绩剥离,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纽约州司法部与美林集团达成的和解协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但并非解决分析师信用欺诈的根本方法,对一般投资者来说,不但造成的实际损害无法弥补,而且使投资者丧失信心。分析师信用欺诈释放的市场信号导致的股市异常变动,是市场本身无法自发调节的,这就需要依赖政府监管的外力介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另一层干预是减少证券投机。证券投机与其他市场的投机一样,有益于促进证券价格根据时价所作出的调整。投机者往往醉心于研究开价不足或过高的股票。 SEC规则将其解释为创设损害赔偿诉讼权,它禁止证券诈欺,也使投资者有权在联邦法院中提出诈欺索赔。
  根据传统诈欺原则,可诉的虚假陈述必须实际上已为被诈欺人信任,否则这种诈欺就是无害的。通常,来自证券诈欺的收益为零,尽管诈欺所产生的成本并不等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但确实存在着一些社会成本。虽然这些成本难以量化,但完全可能存在两种社会成本:第一,经理阶层在封锁坏消息时将使用实在的资源;第二,有些投资者为了克服公司经理阶层的虚假陈述所带来的损失,就不得不设法用更多的资源努力发现企业的真实情况。另外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就是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损失应属于损害赔偿的部分吗?分析师信用欺诈应当赔偿的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呢?
  三、证券分析师诽谤的案例
  ——香港格林柯尔公司诉瑞银华宝证券分析师诽谤案
  2002年1月,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柯尔)对瑞银华宝及其首席证券分析师张化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了诽谤之诉,成为首起香港上市公司控告证券分析师诽谤的个案。格林柯尔要求禁止对方继续发表有关的诽谤言论,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格林柯尔指控被告于2001年12月,通过研究报告向原告的客户发表有关原告及其主席的不实且带有诽谤成分的言论。言论涉及原告产品的环保及节电问题,该言论不仅刊登于原告的网站上,也被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原告的客户,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主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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