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

  我国目前对网络上的个人资料的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涉及这一问题的,目前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目前来说,主要还是寄望于网站自律。现在有很多网站都把保护用户的隐私作为一项制度,常见的有隐私声明等规定。但只要违法的成本足够低的话,想要完全杜绝或减少侵权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侵权可带来的收益会远远大于道德或法律成本的支出。
  鉴于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很差、安全性极低。许多网站上都有一些告诫网络用户隐私权保护方法等自助措施,包括以下一些建议:首先,提醒客户不要随便把其电子邮箱地址在网络上到处登记;其次,不要把电子邮箱地址告诉不太信任的人;再次,不要订阅一些非正式出版的不键康的电子杂志,以防止电子邮箱地址被有非法目的者所收集;又次,不要在某些专门收集垃圾邮件的网页上登记邮箱地址,当然,这种网站都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来收集个人资料的;最后,如果发现收集或出售电子邮箱地址的网站或消息,可以向相应的ISP或管理员反映情况,以避免邮件地址被卖给其他的商业机构用以寄送商业广告或者非法邮件。网站往往还会建议网络用户使用专门的电子邮箱进行私人通信,这一邮箱除了通过安全可靠的途径告知信任的人外,不再用以作为在网页上登记个人资料时所用,也不用来订阅任何电子杂志。可以使用另外的不常用的电子邮箱来作订阅电子杂志和登记个人资料所用。
  (三)网络中隐私权与宪法性权利的平衡
  网络的无比开放性、方便快捷性和廉价易用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可充分发表言论的自由空间。网络的突出特点是网络用户之间的平等性。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自由的,信息资源是共享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作为宪法性权利是受国家根本法保护的。故此,我们在采取措施反对乃至禁止寄送垃圾邮件行为时必须非常谨慎。正如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并非毫无限制一样,言论和通信自由同样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是来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或社会公益等公权的限制,或是来自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如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等。
  网络虽然使天涯成咫尺,拉近了分布在地球不同角落的人的距离。然而,网络又是一个陌生的虚拟世界。很多人在网络上有另一重身份。是否在网络上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公民的权利,换句话说,透露真实身份并不是他们的义务。相反,掌握了用户个人资料的网站或者ISP应有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盗取并不得擅自披露的义务。公民的匿名权是美国最高法院经过判例确认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这项权利的存在,增加了网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困难。根据行为者自负其责的基本法理念。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者应当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但是公开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包括垃圾邮件发件人的真实身份,使其可能受法律追究应当要通过一定的正当程序,然后才能被许可。在美国,通常采用这样的做法:首先,应保护被告程序上的正当权利,在被公布身份的人没有收到传票前,法庭暂不公开当事人的身份;其次,法庭应在保护原告不受人身攻击的权利和被告的匿名权之间进行平衡。另外,法庭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人承担公开匿名者身份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