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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

  隐私权在网络世界发展出资讯隐私权的分支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未通知当事人并取得其同意之前,资料持有者不得将当事人为了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运用在另一个目的上。由此可见,隐私权概念有所发展。在网络世界中,个人不仅是个人资料产生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之最终审核者以及使用范围的决定者。资讯隐私权适用于个人属性、个人资料、个人通讯内容的隐私权和匿名隐私权。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家庭、婚姻、教育、职业、财务状况及其他具识别性的资料,但email地址、域名、IP地址、用户名称和密码等是否应受隐私权保护呢?有学者认为:除了不足以识别个人资料的IP地址外,其他均应受隐私权保护。[8]
  网络时代各种信息技术的使用,特别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个人信息的跨国传递变得越来越容易,给隐私权保护造成了极大困难。网络的特点使得网上登记的个人资料极易散播到世界各地,隐私被窥探的危险也大大增加。目前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水平还不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完成隐私权保护立法,坚持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和个人数据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法律规范与业界自律相结合的途径来解决。民族习惯、法系与法律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影响隐私权的主要因素已使各国形成了不尽相同的隐私权保护范围。[9]网络时代不同隐私权制度间的冲突和矛盾更为突出。按照什么标准来界定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更显重要。
  三、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对策
  (一)美国反垃圾邮件的立法和判例
  网络世界中国界的概念已日渐模糊。美国存在的垃圾邮件泛滥成灾的情况与我国的状况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规制和调整的手段也有相似之处。美国各州面对充斥网络世界的垃圾邮件问题,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其中,各州反垃圾邮件的纷纷通过立法对滥发email进行监管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已经出现的一些典型判例也足以启发我们的立法思路。在美国各州反垃圾邮件立法中,华盛顿州最有代表性,其反垃圾邮件法规定不准发出大量email者隐藏发件地址,不许掩饰传输的路径,也不许在email的主题项提供误导的讯息,如鼓吹暴富计划、疗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资料,并禁止从该州电脑中发出欺骗性“眉头词”的email。该法案对滥发email的行为规定赋予收件人向发件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树立对滥发email行为人的阻吓作用:收到这类email的个人,可针对每件违反该法案的邮件索赔高达500美元的赔偿金,而ISP每件可索赔高达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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