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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

  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等权利不受侵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组成部分。另外,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也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规定,但我国民事相关立法却没有对隐私权作出正式的确认和保护,顶多只将其看作名誉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对我国来说,面临要规制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须尽快从确立民事领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原则上着手,而规制寄送垃圾邮件的特殊规定,还应特别加以明确。
  一般来说,隐私权可以分为消极的隐私权和积极的隐私权。传统上,隐私权只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只规定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他人任意公开干扰的权利,并不要求权利人为一定行为。问题在于,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经被储存在各电脑中,相应地,隐私权的权能就必须有所变化,应赋予权利人以积极的权能。隐私权不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积极的隐私权是指个人资料支配权,即赋予个人对其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权、禁止公开权、内容提示权、更正权等。[6]
  隐私权的积极权能也不断发展完善,主要包括隐私知悉权和隐私修改权。隐私知悉权是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不一定知道自己的全部的私人信息,为了人格的完满,其有权知道相关的信息。隐私修改权是在当事人发现有关部门记载的自己个人信息有错误时,其有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现在一般认为比较完整的隐私权的权能体系至少包括以下的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包括对具有识别性的个人资料、个人生活秩序、个人私事及个人领域等方面的保护。网络用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7]其中,寄送垃圾邮件就属于对个人生活秩序的一种破坏行为,通常行为者为商家或好事之徒。网络上侵犯用户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非法收集、存储他人资料等对个人隐私的直接侵害。人们通过网络进行的收发email、远程登录和远程文件传输等所有活动都被记录下来。第二,滥用他人资料,不当窥视、泄露、干涉他人的私事,对个人隐私进行多手传播。网络用户在网站上登记的习惯、爱好等相关信息被收集起来,作为扩展商务之用,甚至高价转卖他人。第三,黑客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截取和攻击,对网络用户的记录进行窜改或有目的地加以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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