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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垃圾邮件的法律管制

  (二)垃圾邮件的界定及其侵权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给人们带来崭新生活模式的同时,一些威胁网络生存方式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上侵犯人们隐私权的最大危险来自于个人具识别性信息公开或不公开被收集和传播以及正当或不正当地被使用。目前网络上广泛存在的一种侵权现象是寄送垃圾邮件(Spam,即junk mails),即网络用户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2]寄送垃圾邮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引爆电子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众所周知,电子邮箱一般都有使用的容量上限,垃圾邮件会占用收件人有限的邮箱空间。另外,大量的垃圾邮件,浪费收件人阅读无谓信息的时间,造成网络系统的紧张和网络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滥用了网上的个人资料,非法侵入了个人的隐私空间。
  各国立法上并未对垃圾邮件作出统一的定义。香港ISP协会向其成员推荐的《反滥发电邮——实务守则》中指出:垃圾邮件是在互联网上充斥的某种电子信息的大量复本,而该信息是未经收件人许可而发出的,即收件人没有要求索取这信息。[3]广义上说,垃圾邮件泛指未经请求而发送的email。例如未经收件人的请求而发送的商业广告或非法的email。寄送email的方式可能是实施某些犯罪的手段或过程,从而构成某一犯罪,在此不论。本文仅就狭义上的寄送垃圾邮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分析,其实质上属于滥用计算机的行为,行为目的未必是恶意的。除垃圾邮件送达网络用户终端计算机直接给用户造成的损害外,为寄送垃圾邮件,发件人可能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网络用户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具识别性的资料。
  寄送垃圾邮件是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侵犯。寄送垃圾邮件对网络用户隐私权侵犯具体表现在非法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侵入用户的个人隐私空间以及破坏用户个人生活的安宁和秩序等方面。垃圾邮件发件人可能通过受让等方式从合法用户资料拥有者处获得用户的个人资料,用户资料先前的合法拥有者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转让用户个人资料的行为,足以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鉴于寄送垃圾邮件行为的侵权性,很多国家都在寻求解决办法。但想要对寄送垃圾邮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并不容易。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注意到如何平衡发件人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和收件人的隐私权。
  二、网络中隐私权概念的拓宽
  (一)传统民法对隐私权的界定
  世界上很少国家用立法对隐私权作出明确的定义。隐私权是深入到日常生活的细节和内心世界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和精神状态,是一种高层次的人格权。总的来说,隐私权是一种免于受刺探的权利。为隐私权提供保护是为了确保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视与干扰。国外通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决定。我国学者有的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4]有的认为隐私权是事关个人生活信息是否公开的权利,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亦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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