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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质押研究

  自担保法施行以来,以权利进行质押的绝大部分是证券权利,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实例较少,其信用作用远未发挥。在这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又主要以专利权出质占多,以商标权和著作权质押的寥寥无几。这表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目前在我国流通程度还不高,应用量不大,其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的作用远远未得到发挥,这无疑不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要求。知识产权质押在实践中应用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的障碍: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难,二是知识产权质权实现的困难,三是人们的观念未能广泛接受和价值观取舍的局限所致。其中,能否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估,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质权是否能够实现以及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如果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质押更易于操作与适用,可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这一新融资渠道畅通。
  四、商业秘密出质的制度设计
  (一)商业秘密出质的规范运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某项商业秘密能使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高于他人的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商业秘密所以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的根本所在。担保法作为民法这一典型的私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精神。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将商业秘密作为质押的标的。至于商业秘密如何评估的问题,可以从开发该信息所付出的经济代价和所花费的时间、智力付出等来判定某项信息的商业价值性。当然这些只是参考的标准,有的商业秘密可能在开发的时候几乎不费吹灰之力,但是却能够给商业秘密持有人带来极大的经济受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既不能只是着眼于它的开发成本,也不能忽视它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
  在解决可以接受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甚至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的问题后,接下来所要做的就是怎么从制度上构设商业秘密质押的规范运作体系。与传统商业秘密的防御性制度体系相比,商业秘密质押制度的宗旨和出发点更是着眼于如何积极地用商业秘密出质,顺利完成其质押的过程,从而增进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在积极利用、促使商业秘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亦不可忘记巩固商业秘密侵权防范的防御体系。在商业秘密出质的过程中,要着重做好和妥善解决商业秘密载体的保密性问题。在商业秘密载体上加盖秘密章,双方都有不对外泄密的义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的缘故得知商业秘密内容的,也应该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商业秘密质押的制度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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