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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质押研究

  (二)权利质押的本质分析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所作的债权担保。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国家,一般亦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且大多采用概括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的权利设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可见,权利设质的标的范围是开放的,凡符合设置要件的权利,当事人均可对其设质,这种立法方式较为合理,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各国的立法及学理上看,权利质押的标的须为有让予性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其性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例外。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所有权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因具有交换价值而可作为担保物权标的。[12]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权利质押的标的物应符合如下要件:第一,须为财产权。财产权以外的人身权和继承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第二,须适用设质。质押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第三,须有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性,其标的物应有变价的可能,因此,虽为财产权但无让与性的权利同样不得为质权的标的物。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等可以设定质押。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虽然我国担保法没有是否需要转移权利凭证占有的规定,但为质权人实现其质权的便利计,转移权利凭证方为上策。商业秘密与著作权类似之处就是因无实行权利证书制度,而无所谓权利凭证的转移占有。
  权利质押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之准质权。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专门的规定外,还适用动产抵押一节的相关规定。有学者因此认为权利质押这种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只是一种准质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质权。[13]权利质押是一种物权,权利质押的物权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定性,权利质押质押的物权性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二是优先性,因为权利质押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三是支配性,权利质押有从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四是排他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允许在同一权利上重复设定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这是对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兜底条款。是其他法律法规根据实践的发展,扩大权利质押标的的范围的可行途径。
  (三)知识产权出质的现状分析
  根据担保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质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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