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
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材料、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而技术信息则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管理诀窍和工艺流程等。[5]商业秘密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如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是此中关键。商业秘密转让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转让后禁止原持有人继续使用或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使用该商业秘密,即独占性转让;第二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但不可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排他性转让;第三是转让后允许原持有人继续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向第三人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即非排他性的一般转让。
商业秘密评估的参照标准是成本和收益。有关技术的可替代程度、相关转让程度、被保密的难易程度等都是确定商业秘密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技术秘密的评估可以参考专利、商标等无形财产权评估的比较成熟的作法来解决。经营秘密的评估,过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明确。价值的评估尚且容易参考现有的评估的制度和标准来加以解决,但是它的转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不是这么容易解决的。尤其是采取独占性转让方式的情况。经营经验的形成也可能花费财力和智力的投入,亦会带来有形的产品或服务的收入。经营秘密要区别于一般的营销渠道和经营手段。经营秘密评估可使用超额收益法,即与同行业的销售利润比较,将高于同行业销售利润率的数据作为特有的销售秘密的价值。
(三)商业秘密的相对秘密性和保密性
一项商业秘密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只要该商业信息在行业内仍然只为少数人所知并能维持其竞争优势,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公之于众便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仅赋予相对人义务,制止侵权行为,对于已公开的商业秘密没有收回的效力,因而一旦商业秘密扩散,则无可挽回。商业秘密权禁止的效力仅及于违法的侵占,不及于合法的取得和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保守主要依靠事实行为,即尽可能严密的保密措施和尽可能小的传播范围。权利人是否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信息能否作为商业秘密的要件,而且也是发生侵权行为后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一个坚信其对加工生产方法保守秘密的时间会长于专利保护时间的生产厂商就会决定依靠商业秘密法而放弃寻求专利保护。[6]
商业秘密法的宗旨应当是维护商业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商业秘密中的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属财产权的有力支持,可以促进技术发明和更新,最终造福于消费者。如果出于保护获取商业秘密所付出的投资的需要,保护的制度并未完全对应于道德合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只是相对的。而且除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外,毕竟商业秘密是可能要投入生产中才能受益的,因此,可能获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也不在少数。如果是集体智慧结晶的商业秘密即使是在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专有的垄断阶段,相关人员很可能也会或多或少知悉部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后仍然处于垄断状态的,可维持其相对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自行运用保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的一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既然是一种秘密,其信息即权利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也即法律给予保护的是相对秘密的信息,其信息即权利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也即法律给予保护的信息是一种他人并不知道为何物的东西。自行独立开发和反向工程都是人们的创造自由,通过这些方式创造出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成果完全是竞争自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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