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

  《梦想成真》、《百万富翁》、《一笔out消》等节目是通过购买外国的王牌电视节目的版权,再进行本土化包装后取得高收视率的成功范例。然而好景不长,却遭遇了克隆的命运。外国版权法上承认电视节目形式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因此,我们在引入这些电视节目时,必须支付巨额的版权费。但是,因为国内版权法不尽完善,版权受让人无法从国内版权法上取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救济。而其他电视台克隆节目形式以吸引观众而提高收视率的行为,正是一种未经适当努力,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成果,公然利用他人成功的电视节目的形式来制作相类似的节目,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版权法不能为电视节目形式提供法律保护,其使命应由反正当竞争法来完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是商业行为,用以规范同行业间的竞争。尽管电视节目的播出需要遵循有关的宣传政策,但节目从制作到投放市场的过程,完全是一个商业操作行为。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提高收视率,从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赚取利润。电视行业中不同的电视台竞相吸引观众和广告商成为竞争对手,与商品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一样的。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电视节目形式可以同时被多数人所享用。如果没有法律保护,无论是用何种部门法进行保护,都会滋生出许多能够克隆电视节目形式而不必支付版权费的免费搭车者。这必定会挫伤制作人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生产成本。所以,对电视综艺节目的克隆现象,可以由具体节目的制作人循反不正当竞争的途径,保护制片人的利益。
  对电视节目形式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实质在于制止他人以克隆的节目形式克隆进行不公平的商业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正是规制市场经济中违背公认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保护电视节目形式的宗旨及理论基础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保护电视节目形式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是要在自由和尊重他人权利间、在制作人与社会公众间取得利益平衡。
  在国际上版权膨胀的大环境下,加上中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极其不完善,广泛存在着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现象,无论是从哪一个部门法的角度,其目标都是如何切实实现对电视节目形式的有效和及时的法律保护,这有赖于法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