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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

  即使是克隆,也大多不会照搬节目的具体内容,参与节目人员也会有所不同,而在节目形式、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游戏规则等方面相雷同。而这些部分正是一个电视综艺节目所以取得成功的关键。电视综艺节目所以取得成功,并不是无形的,是可见的,只是其载体跟传统载体不尽相同而已。它既不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不是电子媒体形式。它固定且能为人们所感知。随着现代传媒和技术的高度发达,这种有形形式虽不能概括到以上几种之一,也并非它们的综合体,然而它极易被克隆。传统有形载体只是对过去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新出现的思想或情感的外在载体,从版权保护产生的初衷考察,用发展的眼光考量,没有理由把这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载体排除在版权保护对象之外。
  电视节目形式是包括编剧等制作人员创作的智力成果,是全体制作人员集体创作出来的,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虽然其创作可能是在吸收前人创作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智慧和逻辑能力创作出来的成果。创作是极为复杂的心理和实践活动过程,通常包括思想或情感的酝酿、构想的形成、内在的精练,直至外部完成几个主要阶段。而外部完成是指作者运用一定的客观材料或符号,如语言、声音、线条、造型或色彩等形式以及技巧,把经过内在精练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现为客观的事物,从而为他人所感知。
  三、电视节目形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对电视节目形式进行法律保护,长远来讲可从版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而目前因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样的救济途径不太可能实现。而有人建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则是可能实现保护的途径。版权法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凡是版权法管不到的领域,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兜底。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版权法的口袋法。在法律适用上,如果二者存在着内容上的交叉,则特别法一般要优先适用;而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管不到的内容,则由一般法来规范。
  现行版权法如不能对电视节目形式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发挥其作用。进入市场的电视节目是一种商品,电视节目形式是一个电视节目所以能够取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一个节目取得高收视率的关键。因此,电视节目形式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被随意克隆的话,不但一个电视节目会因其形式被剽窃而丧失优势导致收视率下降。克隆者是通过搭便车的效应取得好处的。搭便车是对传统的法律没有类型化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称谓,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的已被法律明文列举。WIPO称这些行为为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的行为,或者称为搭他人市场成就的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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