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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是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还把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也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围之中。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依国民待遇而享有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也不要求加注任何主张权利保护的标示(如“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之类)。按“人身标准”享有国民待遇者,其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版权;按“地点标准”享有国民待遇者,其作品一经在成员国首次出版(或影片一经发行、建筑物一经建成)就自动享有版权。 各国的版权法也不对版权的产生作程序上的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版权保护就自动产生。这是版权与工业产权的主要差别之一。
  版权是基于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关于什么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之限定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版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不是思想或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规定,版权法的保护对象通常采取列举式和概述式相结合的立法例,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可随时更新和补充。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方网站所载:版权是一个描述被赋予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法律名词。 版权涵盖的作品种类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翻译作品、新闻和计算机程序等文学作品,数据库,电影、音乐和舞蹈等作品,绘画、雕刻、摄影、版画等作品,建筑作品以及广告、地图和技术设计等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品的形式不断地发展演变,亦即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版权的对象范围也在相应扩充。我国去年刚刚修改过十二年前颁布的著作权法,主要致力于解决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部分条款和因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整体带来的新问题。 除此之外,对其他问题,尤其是版权法保护对象的扩充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一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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