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想成真》是日本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幸福家庭计划》的中国版本,是我国内地第一个完全购买国外版权,并成功进行本土化改造的名牌节目。光购买节目的版权费用每年就高达数十万美元,如果节目再遭随意克隆,损失将非常惨重。制作方在与有关方面交涉收效甚微后,才想到了申请节目形式专利权保护和版权保护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梦想成真》制作方申请专利权保护遭拒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曾明确表示:“电视节目形式不受
专利法保护,不能申请专利,但可以寻求版权保护。”于是,制作方尝试与国家版权局接触,但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北京市版权事务所表示:除了对《梦想成真》和《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进行保护。因为人的思维和创造力无法进行限定。而国家版权法保护的为有形实体,如文字作品、图案、摄影作品、软件等,对制作有形实体的方法未做限定,抽象的东西无法保护,版权法目前也无相关条款。
自从电视节目形式尝试寻求法律保护的事件进入人们的视野后,对法律应否保护电视节目形式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法律是社会调解器,调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电视节目形式的制作与维持需要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投入,而他人克隆的话,仅需极小的成本。适度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培养和保护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否则,投资额势必定会大量减少。基于维持利益公平的考虑,对电视节目形式施加法律保护无可厚非。但应采取何种部门法来保护,亦即应用何种保护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利益的平衡呢?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电视节目形式都没有予以保护的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意味着电视节目形式无从寻求法律救济呢?笔者以为,从电视节目形式本身的特征而言,其符合法律保护对象的要求,应受法律保护。至于具体应用哪个部门法来保护电视节目形式的创作人及其他合法使用权人,有人认为应从版权法的角度,有人建议可循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法律应当为权利人创设多元化的制度选择,无论是哪一部门法,都应着眼于如何对电视节目形式的制作人和合法持有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二者孰优孰劣不能一概而论。要诉诸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版权保护的法定对象并不包括电视节目形式在内。那么,电视节目形式究竟是否具备版权保护对象的特征呢?
二、电视节目形式的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