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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改编中的著作权保护

  判定改编是否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某一作品是否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时,要选择合理的立足点。原作按照作者的创作意图完成之后,这个作品就是具有了完整性,任何人未经作者允许不得改变该作品的这种完整性,否则就是歪曲、篡改作品。由于许可别人改编作品必然意味着同意作必要改动,但这种改动的限度问题应采取更为客观的标准。对利用别人作品构成侵权的问题也是如此。专业研究者在具体作品上可能具有更为细致敏锐的洞察力,能帮助我们对问题的细节进行深入的认识。但法院如果完全采用专业研究者的标准,对于被诉当事人来说却过于严格。因为一般读者或观众看来并不重要的细节,在他们那里可能会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独特性。从司法实践来看,“非专业观察者”的审视标准得到了认同。例如在“陈立洲、王雁诉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和王进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987年) 中,作者主张被告增删是篡改行为,但法院却认定并未构成实质性改变,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得作者本人同意的改编,双方可以就在改编中所涉及的内容的修改取得尽可能的协商一致,如果作者认为这种修改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引起争议,并坚持以此为理由收回改编权,除了考察这中间有无恶意,是否篡改并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之外,还可以立足非专业观察者的角度参照以上标准进一步的考察是否有内容上的超过必要限度的修改。对古典名著的改编,侵权与否的标准更应从严掌握,因为这种改编都还没有取得作者的同意。
  综上所述,由于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紧密联系,给改编时实现纯粹的表现形式的转换存在着客观的困难,而使作品改编时出现的对原作内容的修改或破坏难以判断,从而使原作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出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和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情况出现在对古典名著的改编中时尤其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利用改编的方式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注释】  1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Available at: http://www.szlaw.org/jdal/html/2003-4-27/2003427183405.htm
2 《美国版权法》§ 102.(b),see: http://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1.html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4金庸:《金庸作品集“三联版”序》, 载《天龙八部(一)》,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9月。
5柯立:《“射雕”如改动太过分 金庸:将收回版权》,《长江日报》,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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